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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花盆墜落案”談共同危險行為

      本論文在法律論文欄目,由論文格式網整理,轉載請注明來源www.donglienglish.cn,更多論文,請點論文格式范文查看 XCLW191740  從“花盆墜落案”談共同危險行為

      一、“花盆墜落案”案例分析
      二、共同危險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三、共同危險行為的歸責基礎及原則
      四、共同危險行為的責任承擔及免責
      五、共同危險行為體系的構建

      內 容 摘 要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民事侵權行為當中有關共同危險行為的案例非常多,但在審判實踐中卻有一定的復雜性,如何正確理解和確定、如何從概念、特征等方面對它進行準確界定,與其他相關的民事侵權行為有什么區別等等,都是需要我們認真把握和理解的問題。本文通過“花盆墜落案”具體案例入手,在介紹共同危險行為相關理論的基礎上明確共同危險行為的歸責基礎、原則、責任承擔及免責,最后針對目前存在的問題對共同危險行為體系的構建提出建議和意見。
      關鍵詞:花盆墜落案;共同危險行為;歸責;免責;體系構建
      從“花盆墜落案”談共同危險行為
      一、“花盆墜落案”案例分析
      擱置在4樓公共樓道窗臺上的花盆突然墜落,正巧砸中了樓下行人,并致其死亡。這就是2013年9月19日發生在青山的“奪命花盆案”,青山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花盆主人——一對年過花甲的老夫妻賠償46.75萬元。
      這是發生在我們身邊的一起例案,但不是個例。現實生活中相同類型的案件大量發生,這就需要我們在司法實踐中對共同危險行為的概念把握、歸責基礎、責任承擔以及免責條件等進一步研究和厘清,完善法律制度與規定,以實際行動來維護當事人(受害者)的合法利益。
      二、共同危險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一)共同危險行為的概念
      共同危險行為,是指多人共同實施的侵害他人權利的危險行為,而不能知道其中的具體加害人。共同危險行為是民事侵權領域的重要理論。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條明確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的理論研究和法律實踐在我國具有重要的意義,是豐富我國司法實踐的重要依據。
      (二)共同危險行為的特征
      1、共同危險行為主體的多數性
      共同危險行為主體的多數性也就是說實施共同危險行為的主體是二人或二人以上,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等單一行為主體,也包括其他組織和機構。實施危險行為的多個主體之間具有相互配合、相互關聯的關系,共同構成共同危險行為人。法人、其他組織及自然人在共同危險行為中不存在有沒有行為能力的區分,即上述組織和個人有沒有行為能力對于是不是構成共同危險行為不存在實質影響。例如在上述“花盆墜落案”中,如果根據現有證據沒有辦法證明到底是誰將花盆放置此處,那么樓上所有居民都要承擔法律責任,無論是這對老夫婦還是沒有行為能力的孩子。
      2、行為性質的共同性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出臺了很多對共同危險行為的司法解釋和地方性法規,如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當中,認為“行為共同”是指“各行為人均實施了相同性質或者相同種類的危險行為,即均有作為行為,甚至是不作為而引發的損害。”這就對共同危險行為的性質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在“花盆墜落案”中,受害人潘某受到了損害,老夫婦沒有主動實施主動的侵權行為,但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從而造成了被告的損失。在其他案例中,如果找不到具體侵權人,則相關行政單位和維護單位會因不作為而付法律責任。
      3、加害人無法確定性
      在民事侵權法當中,加害人是非常重要的案件當事人,也是判斷侵權法領域共同危險行為與其他侵權法制度的重要區別。在法律規定中,共同危險行為的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實施了對受害人的加害行為,造成了受害人損失。但是實際上,可能是其中的個別人或者其中的部分人存在加害行為,但卻找不到足夠的證據來證明,依據目前情況沒有辦法確定真正的加害人。這也、是共同危險行為制度中一個重要和典型的法律特點。如果能夠確定加害人,那么即可適應普通的民事侵權法律制度,依法對其作出處理,追討受害人的損失,而不需要另行創設共同危險行為法律制度承擔受害人損失。
      三、共同危險行為的歸責基礎及原則
      在上述的“花盆墜落案”中,原告律師表示,根據法律規定,如果肇事的花盆或空中擱置物找不到主人,一棟樓的住戶都要承擔法律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中實際致害人僅是一人或一部分人,其他非致害人何以要承擔責任,那么如何對共同危險行為進行歸責?歸責的原則是什么?
      (一)共同危險行為的歸責基礎
      第一,共同過錯承擔。從主觀方面來看,雖然共同危險行為的行為人與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害并不存在因果關系,但卻因行為人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對于危害的產生存在過錯,導致危害后果產生和受害人受到損失,其中也包括故意行為。從客觀方面來看,危險行為人均實行了危險行為,且各危險行為人的行為都有造成損害后果發生的可能性,如果不能查明具體致害人,那么各危險行為人的行為均都與損害后果存在關聯性。無論從主觀方面看還是從客觀方面看,兩者結合構成了共同危險行為,從而造成了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所以說行為人應該承擔統一的、不可分性質的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危險行為的客觀關聯性。這是為什么共同危險行為人要承擔連帶責任的必要基礎。客觀關聯性是指各危險行為或因時間、場所之共同,或因時間之連續,或因場所之毗鄰而聯結成一體。這其中沒有行為人主觀意思的聯絡,但卻不能避免客觀關聯,即由于各危險行為人都有可能是致害人,又沒有確定的證據指向某一致害人,則需要全體行為人負連帶責任以補償受害者。致害人不確定性是共同危險行為的本質特點,必須加上行為人在時間或地點上的關聯性才能認定為共同危險行為,兩者缺一不可。
      第三, 體現對受害人的優先保護。在實際致害人不明時,面對無辜的被害人和無辜的被告人間的利益沖突,法律經過慎重考量,權衡輕重,做出懲戒危險行為人、保護受害人利益的選擇。這在實質上是一種法益衡量。法官在雙方利益沖突時首先確定利益輕重進而進行權衡與取舍,原則上傾向于優先保護無辜的受害人。為了能及時補償無辜受害人的損失,法律運用利益衡量的方法來推定各危險行為人的危險行為是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的,從而要求危險行為人全體都負連帶賠償責任已盡快補償受害人損失。
      (二)共同危險行為的歸責原則
      在民事侵權法當中,歸責原則主要有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過錯責任原則與嚴格責任原則相結合的原則、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推定原則相結合的原則等類別。對于共同危險行為歸責原則的認定,應當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簡單采用某一種歸責原則是不合理的。
      在適用歸責原則時,應當考慮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共同危險行為屬于民事侵權法范圍,要認定共同危險行為,必須滿足侵權法的相關條件。而且共同危險行為不僅產生于一般侵權法領域,還有可能產生在特殊侵權領域。在對于危險行為的判定上,從“花盆墜落案”中,我們可以看出,從危險行為的發生來講,無論是出于過失,還是由于不作為導致了危險行為的發生,都不影響對案件的判斷。
      對共同危險行為的歸責原則應當結合案件事實和當事人的情況,以及案件領域進行確定:在一般侵權領域中,由于行為人各自都存在過錯,所以應釆用過錯責任原則;在特殊侵權領域中,行為人各自都無過錯或者法律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適應無過錯責任原則;在特殊侵權領域,即使行為人中一部分人有過錯,另一部分人無過錯,出于法律政策和價值的權衡,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四、共同危險行為的責任承擔及免責
      (一)共同危險行為的責任承擔
      通常我國學者認為共同危險行為適用連帶責任。連帶責任是民事法律責任中的一種,其特征在于對于法律確認的法律后果,數個責任人中的任何一個責任人都應當全部承擔和去實現。連帶責任的制度價值主要表現在擔保的價值和轉移、分散風險的作用。連帶責任可以增加責任主體的數量,從而增加責任財產數量,能夠更好更快地解決受害人無法找到侵權行為人的問題盡快實現賠償,或在侵權行為人不具備賠償能力時幫助實現權利。這樣連帶責任可以將受害人一人面臨的風險分擔給多個侵權行為人,將受害人得不到賠償的風險轉化給侵權行為人分擔的風險。 
      采取共同危險行為人對受害者承擔連帶責任的方式,不僅使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簡便易行,而且使請求權的實現有了充分的法律保障,能夠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填補受害人的損害,實現侵權法的補償功能。 
      (二)共同危險行為的免責事由
      在共同危險行為中,因加害人不明確,受害人本身根本無法找出誰是加害人。在這種客觀情況下一味強調受害人舉證,那么受害人將因無法有確定的控告指向而得不到法律上的救援。考慮到此共同危險行為應該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即將舉證責任轉給共同危險行為人這一方。加害人如果想要免責,則需要舉證證明自己沒有實施加害行為,或者證明自己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對此存在著兩種說法:
      一種是“肯定說”,這種說法肯定了共同危險行為人舉證的方式。“數人于道路為投球,其中一人以球傷行人,如能證明其所持球為軟質不足以傷人,則可免其責”。行為人只需證明自己沒有實施加害行為或者自己的行為與損害結果間沒有因果關系,即能夠免責,并不需要進一步證明誰是真正的加害人。如果本文的“花盆墜落案”無法找到直接責任人,則樓上居民需要自行提供自家不可能掉落花盆的證據,如已經安裝防盜網等。第二種是“否定說”,這種說法認為共同危險行為的立法初衷是為了能夠優厚受害人、警戒共同危險行為人,因此不能簡單的因為行為人證明自己的行為無發生損害的可能來免責,還必須提供證據證明誰是真正的加害人。這種說法主要擔心因為行為人證明自己沒有加害行為而獲免責的做法將帶來全體行為人推卸責任的后果,導致受害人實實在在受到的損害無法被補救,有可以姑息歪曲事實的嫌疑。“否定說”的觀點需要行為人承擔指證加害人的義務,目的是為了避免各行為人爭先證明自己行為的無損害性、無因果聯系性而規避風險,最后導致受害人損失無法得到補償。但在法律實踐中讓不懂法律的行為人來證明真正加害人的做法過于苛刻。所以筆者認為如果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實施加害行為,就可以認定他不用承擔損害后果。
       “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后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共同危險行為的特殊性,這種行為的發生并不是行為人之間主觀共同加害,危險行為人也并不都真正實施了侵權。行為人無法證明不是自己而是某個人實施了真正的致害行為,自己的行為和他人的行為均具有致害的可能和危險性,法律為公平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公正地分擔法律責任,在舉證不能的情況下推定所有共同危險行為人為共同侵權人,都要承擔連帶民事責任。因為這是事實推定,當事人可以找到證據予以推翻。如果行為人能確切證明自己不是真正的加害人,其行為不是導致損害發生的原因,那么就可以不負責任。
      五、共同危險行為體系的構建
      在我國共同危險行為的侵權制度仍然是在法學理論和司法判例的程度,并沒有上升成為為法律,法院處理此類案件的依據也僅僅是依靠理論。因為這個原因同一性質的案件處理結果有可能大相徑庭,這就將導致當事人對法院判決的公正性和可信性產生懷疑,從而對判決結果不能接受。因此必須從立法上完善共同侵權制度和共同危險行為制度,補充理論體系,完善依據。這是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解決糾紛,維護穩定的重要一環。
      《中國民法典·侵權行為法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草案都對共同危險行為做了相關規定,即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實施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該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加害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行為人能夠證明具體加害人的,由具體加害人承擔侵權責任。這些規定在理論上有一定的借鑒,但在實踐中均對共同危險行為免責采取了否定說,需要行為人指正真正的加害行為人,這太過苛刻,筆者認為應當修正。我們必須在堅持侵權行為法保護受害人權利的根本宗旨下,結合我國的實際,適當借鑒國外有益的立法經驗,構建完善的共同危險行為制度。共同危險行為是廣義的侵權行為,應當在共同侵權行為規定中體現。我國目前關于共同侵權行為制度的規定未形成體系,所以應當致力于共同侵權行為制度的重構,將共同危險行為的侵權類型明確化,將其與教唆、幫助的侵權行為以及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進行區分,分別加以描述和規定,統一于共同侵權行為。對于共同危險行為人的免責事由,應當采用舉證自己無關聯或沒有實施加害行為即可免責的做法,以避免強調對受害人保護的同時,因無法指證真實加害人而產生新的不公平。
      鑒于上述研究,筆者認為可以適當修正對共同危險行為法律制度的描述,在二人以上實施共同危險行為導致損害產生,如果不能確定具體加害人,行為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不是真正加害人或者與侵害后果沒有因果聯系的,可以免除責任。這樣,我國的共同侵權行為制度才能夠比較清晰,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共同危險行為的處理才能有更加明確的依據。

      參 考 文 獻
      1、王利明,《侵權行為法研究》(上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2、孔祥俊,《民商法新問題與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3、張民安,《現代法國侵權責任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4、左傳衛,《質疑侵權法中因果關系的二分法載》,《法學》2007年第4期。
      5、李顯冬,《侵權責任法經典案例釋論》,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
      6、姜炳強,《論環境侵權訴訟中的因果關系推定》,碩士學位論文,湖南師范大
      學,2011 年。
      7、于明慧,《共同侵權行為的共同性研究》,碩士學位論文,中國政法大學,2012
      年。
      8、劉偉剛,《論環境共同侵權的民事責任》,碩士學位論文,華南理工大學,2012
      年。
      9、Gerald W. Boston, M. Stuart Madden, Law of Environmental and Toxic Torts-Cases, Materials and Problems, West Publishing Company,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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