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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市寄存的法律關系分析

      本論文在法律論文欄目,由論文格式網整理,轉載請注明來源www.donglienglish.cn,更多論文,請點論文格式范文查看 XCLW188627  超市寄存的法律關系分析

      目 錄
      摘要 …………………………………………………………………………………2
      超市寄存的法律關系分析 ……………………………………………………3
      二、影響超市寄存糾紛解決的幾個要素 …………………………………………4
       (一)寄存物品是商家要求……………………………………………………… 4
       (二)寄存行為發生在商家地域范圍…………………………………………… 5
       (三)舉證責任問題………………………………………………………………5
      三、引進法定保管 …………………………………………………………………5
      法定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點…………………………………………… 5
      法定保管合同的性質…………………………………………………… 6
      四、多層次權益救濟機制 …………………………………………………………7
      參考文獻 ……………………………………………………………………………8

      內 容 摘 要
      隨著商業的發展,各種大型超市紛紛建立,服務也越來越好,例如超市提供的免費寄存物品服務,它給我們帶來了很多方便,但問題也隨之而來,因寄存的物品丟失而引發的糾紛甚至案件也越來越多,如何處理和規范這個問題已成為當務之急。本文針對目前超市寄存中存在的有關問題并結合實際情況進行了深入分析,主要論述了超市人工寄存與自助寄存的法律性質,并結合實際提出了相關處理意見。
      關鍵字:超市寄存 法律關系 法定保管 權益救濟

      超市寄存的法律關系分析
      超市寄存的法律關系分析
      一般而言,國內超市存包的方式有兩種:人工存包、自助存包。那么顧客在存包過程中與超市形成的是什么法律關系呢?一種觀點認為,顧客與超市形成的是保管合同關系。人工存包時,消費者把包交給經營者管理,自包交付時起,保管合同即告成立。自助存包時,消費者把包放進經營者指定的自助寄存柜并取得保管憑證時,保管合同成立。另一種觀點認為,顧客采用人工存包方式時,與超市形成的是保管合同關系,而采用自助存包方式時與超市形成的是借用合同關系。其理由是顧客在使用自助寄存柜過程中,有權選擇存還是不存,有權隨意取走物品,超市因為沒有占有該標的,根本不可能履行保管職責。因此,超市與消費者形成的是無償的借用合同關系。筆者認為,即便在自助存包過程中消費者與超市形成的還是保管合同關系。
      首先,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超市為了減少失竊率,降低經營風險,都禁止消費者帶包進入超市,消費者要想購物就必須先存包,在強大的商家面前消費者是沒有事實上的選擇權的,而且顧客的包都是存放于經營者指定的地方。
      其次,雖然消費者可以直接存取自己的物品,而不必經過經營者之手,但是自助寄存柜處在超市的經營范圍內,經營者的工作人員也有權利和辦法打開寄存柜,在顧客將密碼條遺失時超市仍需要以人工的方式返還保管物。
      再次,超市設置自助寄存柜本質上沒有改變超市提供寄存服務的目的。超市設置自助寄存柜是減輕人工寄存的工作壓力,進而降低經營成本。超市保證自助寄存柜能夠提供安全的寄存服務是為了保障顧客寄存物的安全,以便顧客安心購物,也是其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要求履行法定義務的需要。
      因此,超市采用自助寄存柜的方式提供寄存服務本質上并不改變寄存的法律性質,消費者與超市形成的是保管合同關系,而不是所謂的借用合同關系。
      那么超市的“免費寄存”真的是免費的嗎?消費者與超市之間真的是無償保管合同嗎?在商業營業場所,營業所得利潤已包含了超市替顧客寄存物品而應由顧客支付的費用,因此寄存實際上是有償的。因為在超市經營過程中,保管人員的工資、存包地點的租金及購置寄存柜的費用都屬于經營費用,而所有的這些都屬于成本,自然的攤進了各類商品的售價。因此,經營利潤是剔除這些開支后產生的。商家正是以提供這樣的“免費保管服務”,降低了監管成本和商品的失竊率,從而降低自己的經營成本,最終實現了利潤的最大化。所以無論從哪方面看,這類保管合同都應該是有償合同。根據以上分析,顧客在超市存包過程中與經營者形成了一種有償的保管合同關系,消費者可以依據有效的寄存憑證,要求商家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超市經營者為了限制自己的保管責任,在存包處張貼了大量的“存包須知”或“存包注意事項”之類的告示。比如,超市的存包須知都有“免費自助存包,物品丟失,責任自負”等內容,當消費者所存物品丟失時,超市便以此類告示來抗辯。這些所謂告示的性質是什么呢?它對存包的消費者有沒有約束力呢?
      筆者認為,超市所張貼的告示,其性質屬于合同法規定的格式條款。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顯然,超市制定的此類條款,完全免除了自己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當認定為無效的格式條款。超市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向寄存物丟失的顧客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即便在自助存包中,超市應盡的保管義務仍然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果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顧客寄存物丟失,超市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影響超市寄存糾紛解決的幾個要素
      影響超市寄存糾紛解決有很多要素,筆者認為,主要因素有:行為特征、行業慣例、謹慎注意義務、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等等。這些要素是經由超市自助寄存糾紛案件中顧客與商家權利義務關系之均衡予以折射的。對于超市自助寄存糾紛的法律定性在實務界和法學界均存有不同見解,總括起來不外乎以下三種見解:(1)保管合同說。消費者進入超市,必須存包后購物是超市為了降低經營風險而采取的一種強制性行為,同時也是為了吸引消費者購物而提供的配套服務措施,消費者接受此類配套服務后,在事實上就與超市之間達成了保管合同的關系。(2)借用合同說。其理由是:首先,超市無法對顧客的物品進行控制占有,不符合保管合同保管物轉移占有的特征;其次,顧客自行控制自動存儲柜,從而實現對借用物的占有。顧客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隨時開啟存儲柜,存放物品,也可以在不通過超市的情況下隨意取走存放的物品;第三,從自動存儲柜的使用規則來看,只要將存儲柜進行一次正常的開關,不管是否將物品放入柜內,存儲柜都會打印密碼紙。自動存儲柜輸出的密碼紙僅代表超市借用給顧客存儲柜的憑證,而不是該超市向顧客出具保管物品的憑證。(3)既非借用合同也非保管合同說。認為超市與消費者之間的存包行為到底屬于什么性質的法律關系,其實并不重要,因為不管是什么法律關系,作為對存包行為及存包內容負有舉證責任的消費者,要就其損失主張權利。第一種見解是作為消費者的多數顧客所持的見解,因為消費者據此可以滿足其提出的訴訟主張。第二種見解得到作為商家的超市支持,根據此種觀點,超市只是將存儲柜借給消費者使用,不應承擔顧客物品丟失責任。第三種見解則是為某些法律人士所支持,在此類糾紛中,由于消費者大多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即便起訴也可能產生舉證不能的敗訴結果。具體而言,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考慮:
      (一)寄存物品是商家要求
       顧客寄存物品是出于配合商家要求進行的,顯然是為了商家利益,據有關學者考察,縱觀世界其他國家鮮有禁止顧客攜帶手提包入超市的做法,當然也就無類似案例出現。近年來,國內諸多超市商家允許顧客將手機、錢包等物品帶入超市,這一做法既符合國際的一般慣例,也避免了因顧客遺失貴重物品而與商家導致糾紛,一方面方便了顧客,另一方面也從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商家的責任。因此,商家的注意義務除了提醒顧客小心保管隨身所攜帶物品之外,還應當采取其他有關措施來保障顧客攜帶寄存之物的安全,并在因自己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造成顧客寄存物品遺失、毀滅、損壞等情況下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二)寄存行為發生在商家地域范圍
      寄存整個過程以及寄存物品的柜子均位于商家地域范圍內,不僅如此,更重要的是,從理論上和事實上看,商家可以任意處置存儲柜,顧客則無法隨身帶著柜子去購物。這就在一定程度上使顧客承受的風險加強。另外,在遺失柜子密碼的情況下,當事人及商家可以協同打開存儲柜,這意味著兩者對存儲柜有著同樣的影響控制力。在此基礎上我們應當分清各自的責任,就商家而言,其義務在于保證存儲柜的完好以及不被任意處置。表現為不得在顧客本人不在場的情況下擅自打開存儲柜。
      舉證責任問題
       在此,我們應當探討的是,商家之謹慎注意義務是什么?筆者認為,在此情形下,商家應對是否存在在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下打開寄存柜以及排除此種情形之非法性負有舉證責任。詳而言之,應當由商家提供包括完備處理操作程序在內的諸種制度、錄像設施、操作執行記錄以及有關操作的實況錄像本身等證據佐證自己是否已盡相應的注意義務,如果作為商家的超市無法或者難以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所盡之義務,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引進法定保管
      當寄存物丟失時,雖然可以依據有效的保管憑證向商家索賠,但是由于我國合同法沒有對超市存包這一類特殊法律行為的性質做出界定,再加之《民事訴訟法》設置的有關舉證責任制度的不合理,消費者在實踐中是很難維護自己的權益的。司法審判實踐中此類案件大多以消費者敗訴為終結便是明證。因而在立法中確立新的制度,以便為消費者維權提供更強的保護已成為當務之急,為此,引進法定保管合同制度以更好的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很有必要。
      (一)法定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點
      法定保管合同是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而非基于當事人的約定的合同。我國合同法沒有規定法定保管合同,但是其他一些國家的民法有所規定。例如《德國民法典》、《日本商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等在各自的保管合同或寄存合同中規定了“店所營業人的責任”。其主要內容為旅館、飯店、浴室、商場等店所營業人對其接收的顧客所寄托物品發生失竊、損毀等情形時所承擔的賠償責任。比如,《日本商法典》第59條規定:“商人在其營業范圍內受寄托時,雖未接受報酬,也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進行管理。”各國之所以規定法定保管合同,意在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提高服務質量。
      比較各國民法的規定,法定保管合同一般有以下特點:第一,法定保管合同是基于法律的規定而直接產生的,無需當事人約定。第二,法定保管合同的保管人為特定場所的經營人,一般包括旅店、飯店、超市及其他類似場所。第三,法定保管合同的消費者無需支付保管費。關于法定保管合同中保管物的范圍,各國法律規定不盡一致。《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925條是這樣規定的:“存放于旅館的物是指旅客托付給旅店工作人員的物品,或者存放于旅館指定處所的物品。”從其他國家的規定來看,只要顧客攜帶的物品存放于經營者指定的地方就可以納入法定保管物的范圍。
      (二)法定保管合同的性質
       關于法定保管責任的性質,各國民法都采取無過錯責任和無限責任原則,即只要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物主造成的或物的性質造成的,經營者都應該負無限的賠償責任。當然,各國在加重法定保管人責任的同時,為了均衡當事人的利益,也對法定保管人的責任進行了一定的限制或免除。
      為了更好地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權益,在將來的合同法修改中,我們可以借鑒其他國家有關法定保管合同之規定,在立法中確定法定保管合同。
      四、多層次權益救濟機制
      消費者雖然可以根據有效的保管合同要求商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立法缺少對寄存合同性質的界定,在經濟實力和訴訟資源都很強大的商家面前,消費者的權益是很難得到救濟的。因而探索建立新的救濟途徑,切實保護消費者受侵害的權益仍是值得我們關注的問題。在此,筆者再從侵權行為法的角度重新審視超市存包行為的性質,以期為消費者的維權提供新的救濟機制。
      眾所周知,消費者去超市購物消費是其主要目的,因而顧客的存包是為了消費而存包,存包只是消費行為的附屬行為,附屬行為從屬于消費這一主行為,購物消費這個主行為吸收了附屬行為。由于顧客去超市購物,超市和顧客之間便形成了一種消費服務法律關系。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因此,保護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是商家的責任,如果由于超市疏于管理造成消費者寄存物的丟失,消費者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的規定,在寄存物丟失時向超市主張侵權的損害賠償責任。
      隨著消費者維權意識的提高,經營者試圖通過限制消費者權利來為自己降低風險的做法最終會被社會淘汰,然而,由于立法的滯后性,消費者與商家的權益沖突永遠不會停止。我們正在建設的和諧社會應該是法制健全、弱勢群體都能得到法律保護的社會。在將來的立法及執法中,只有切實做到“以人為本”,我們消費者的維權之路才會更加寬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真正的保護。

      參 考 文 獻
      [1]劉瑩.自助寄存引發的法律問題[J].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4,4.
      [2]王志偉. 超市寄包的法律思考[J].無錫商業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2,1.
      [3]郭潔. 論<合同法>保管合同的若干法律問題[J].遼寧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1,2.
      [4]黃松有.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16集)[M].法律出版社,2004,4.
      [5]王澤鑒. 民法概論[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4.
      [6]李昌麟,許明月. 消費者保護法[M].法律出版社,2005,7.
      [7]何文慶. 超市寄包遺失誰之過[N].勞動報,2002.9.4.
      [8]王利明,崔建遠. 合同法[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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