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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適用

      本論文在法律論文欄目,由論文格式網整理,轉載請注明來源www.donglienglish.cn,更多論文,請點論文格式范文查看 XCLW186359  論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適用

      一、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年齡段的不同規定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在刑法規定上的體現
      三、對未成年人犯罪應擴大適用緩刑
      四、對未成年人犯罪應慎重適用附加刑
      (一)關于罰金的適用
      (二)關于沒收財產的適用
      (三)關于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
      五、對未成年人犯罪不應該適用死刑
      六、總結

      內 容 摘 要
      我國歷來十分關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長,雖然對青少年犯罪的預防、懲罰和處置,制定一系列特殊的法律法規。但是,我國未成年人犯罪仍有上升的趨勢,形勢還很嚴峻。未成年人犯罪不僅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還影響到國家的穩定和長治久安,更影響國家的未來,因此預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已成為當前一項主要任務。由于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沒有專門立法,對未成年犯罪的刑罰往往參加成年人的標準,因此有必要對未成年犯罪的刑罰適用進行思考。本文從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在刑法規定上的體現出發,又結合未成年人在刑罰適用上的一些特殊點進行闡述。
      論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適用
      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和希望,他們的成長和發展直接關系到我們中華民族的興衰,然而未成年人犯罪已成為一個值得關注的社會問題。當前我國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已經成為社會現象的重要組成部分,受到全國各地區和有關人士的重視。
       一、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觸犯法律并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
      世界各國基于本國的國情對未成年刑事責任的年齡段規定有所不同。根據我國刑法理論,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不滿14周歲)、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與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三個階段。一般來說,不滿14周歲的人尚處在幼年時期,還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即不具備責任能力。因此法律規定,對不滿14周歲的人所實行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一概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必要時可依法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嚴加管教。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毙谭ㄒ幎颂幵谙鄬ω撔淌仑熑文挲g階段的未成年人僅對8種嚴重犯罪負刑事責任,但在司法實踐中還要注意一些因特殊原因可以認定不負刑事責任的情況。對處在完全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犯罪也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為對未成年被告人處罰適當與否,不僅關系到未成年被告人一輩子的前途,而且還會產生巨大的社會影響,其意義遠遠超出處罰犯罪未成年人本身。因此,對未成年被告人在定罪量刑和刑罰適用上應該嚴肅認定。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在刑法規定上的體現
      (一)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與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問題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是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同時我國刑法第四條規定:“任何人的犯罪,在適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蔽闯赡耆伺c成年人實施了同樣的犯罪行為,具有同等程度的社會危害,只是因為年齡不同,往往在刑事責任的處罰上有所不同①。首先,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一般是指司法適用上的平等,不包括看、立法上的平等。我國在未成年人刑事責任采取從寬對待的處罰原則屬于立法上的范疇。其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中“人人平等”應該是橫向對比刑法適用的平等。對待同一年齡段的行為人,根據其行為危害性程度和犯罪情節等因素,平等的適用刑法的規定,而不是縱向上對比成年人刑事責任的適用。對未成年人從寬處罰是世界各國刑法界所一貫主張的,是符合人性倫理觀念的②。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與罪行相適應原則的問題
      我國刑法第五條規定:“刑法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③!边@一原則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是不能完全適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我國現行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罪行原則傾向于重罪輕罰、輕罪不罰或者輕罪不為罪。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中確立了相稱原則,對于上述問題,我們可以根據這一原則來解決。相稱原則是指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既要考慮到未成年人的犯罪造成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又要考慮到未成年人自身的實際情況,如年齡、智力、責任能力等。要在這兩個方面的基礎上,做出既有利于保護社會,又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處罰。相稱原則在考慮犯罪行為的同時,兼顧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犯罪原因,社會責任等因素,恰好地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與我國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指導思想相一致。
       (三)未成年人刑事責任與刑法目的問題
       我國刑法的目的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懲罰犯罪與保護人民是不可分割的有機聯系體,兩者的統一構成完整的刑法目的。懲罰犯罪是為了保護人民,不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就成為毫無意義。但在我國刑法制度上對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從寬處罰的原則,在這種情況下是不是達不到保護人民的根本目的。聯合國通過了“少年司法最低保護規則”明確規定了雙向保護原則,強調既要考慮社會利益的保護,也要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實現了未成年人司法中的人道主義精神與懲罰犯罪的有效統一。雙向保護原則首先要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該原則也強調保護了社會利益。
      三、對未成年人犯罪應擴大適用緩刑
      我國刑法中的緩刑,是對判處輕刑者有條件的不實際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從寬的刑罰制度。為了貫徹落實對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緩刑應當成為體現對未成年被告人從寬處罰的一種手段。雖然適用緩刑的范圍較窄,但對未成年被告人應當在依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盡可能地多適用緩刑。審判實踐中,我們適用緩刑的指導思想是:能夠適用緩刑的就不要適用實刑,其含義是,對罪行較輕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刑罰的未成年人,首先要考慮適用緩刑,確實不能適用緩刑的情況再適用實刑。 
      根據我國刑法第72條和第74條的規定,適用緩刑必須具備兩個條件:第一,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有期徒刑的的刑罰。第二,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而少年犯適用緩刑具有主觀和客觀的條件。少年犯適用緩刑的主觀條件包括三方面的內容:即有認罪悔罪表現;自我控制能力較強;主觀惡性較小。有認罪悔罪表現是指少年犯犯罪后自首、主動坦白、如實交代罪行,認識到其行為的社會危害,并具有痛改前非的決心④。對未成年人的認罪態度,不能像成年人一樣去要求他們認識深刻,分析犯罪危害透徹,犯罪原因找得準確,而是能夠認識到行為的違法性、社會危害性,即可認為是認罪態度較好。自我控制能力較強是指未成年人的自我抑制能力,是抵制不良影響誘惑的意志因素。自控能力較強的適宜適用緩刑。對少年犯適用緩刑的客觀條件是指一旦對少年犯確定緩刑后,考驗期內的監督條件和社會管理教育條件!缎谭ā冯m然沒有明確規定適用緩刑必需具備客觀條件,但根據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誘惑的特點,在考慮不致危害社會這一主觀條件時,還必須考慮保證其不致危害社會的客觀條件。少年犯被適用緩刑后,如果無人監管或沒有良好的社會環境,不僅不能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而且也難以保證他們不再重新危害社會。少年犯適用緩刑的客觀條件包括家庭監護條件和社會管教條件兩個方面。家庭監護條件是有監護人,并得到監護人切實有效的教育和保護。社會管理條件是指少年被告人如果適用緩刑,能夠就業、就學、生活有保障。家庭教育和社會管教條件兩者只要具備其一,就應該認為具備了適用緩刑的客觀條件。
      四、對未成年人犯罪應慎重適用附加刑
      (一)關于罰金刑的適用
      罰金刑是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主要適用于貪利型的犯罪或財產有關的犯罪,也適用于少數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刑事司法實踐中,對未成年人侵犯財產所有權的犯罪,如詐騙、盜竊、搶劫等或其他類型的一些犯罪,根據刑法的硬性規定,必須并處罰金。對未成年人是否能適用罰金刑,在刑法理論中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觀點。有觀點認為,刑法對罰金刑的適用主體并沒有任何附加條件,不管被告人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有無繳納能力均可適用⑤。
      對此筆者認為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罰金刑,首先違背罪責自負原則。罰金作為刑罰的一種,具有人身專有屬性,只能由犯罪行為人自己承擔。但由于未成年人所具有的特殊生理和心理特征,加上受生活經歷、經濟收入等因素影響,對其適用罰金刑不僅不能起到懲罰教育的作用,還會產生諸多弊端。在司法實踐中,對犯罪人判處罰金,事實上使家屬受到株連,而株連是與現代法治原則違背的。其次,違背對未成年人罪犯適用刑罰時應當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也難以達到刑罰的目的。未成年人犯罪本人一般沒有固定收入和財產、沒有獨立的經濟能力,對其適用罰金,因為其無法承擔或不由其承擔,不僅難以起到預期的刑罰效果,而且還難免會在未成年人心目中滋生“有錢就可以免罪”的錯誤認識,進而對司法的公平公正性產生懷疑。同時,罰金刑的一般弊端同樣會在適用未成年人身上出現!兑幎ā返谒臈l第(三)項規定,對于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犯罪情節較輕,適用單處罰金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依法單處罰金。這一規定之意圖是為了盡量減少對未成年人適用自由刑,避免在監禁場所交叉感染,同時也使之不脫離家庭生活和社會環境,有利于犯罪人的改造。但是由于上面所說的原因,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支付罰金,不僅使未成年犯罪人不能從這一刑罰處罰中受到警醒,沒有切膚之痛,不利于對他們的教育改造。再次,容易導致量刑不一,損害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規定》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并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罰金數額標準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一千元。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五佰元!钡痉▽嵺`中對該司法解釋的適用卻出現了量刑不統一的情況。如同樣是未成年人犯罪,觸犯形同罪名,涉案金額與情節相似,被判處相同主刑但罰金數額卻相差很大,或者被判處的罰金數相同但主刑去相差一兩年。另外,由于未成年人罪犯不具備繳納罰金的能力又不能對其施以強制執行,如果其監護人或親友不愿代為履行,或者沒有能力履行,將導致判決無法履行。筆者認為,對于這種情況,可以適用罰金,所以對未成年人適用罰金時應該適時。
      (二)關于沒收財產的適用
      沒收財產是指將犯罪分子所有財產的部分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家所有的刑罰方法。作為未成年人很大一部分由父母撫養,一般不太可能有個人所有的財產,即使有數目也很少。并且沒收財產是一種嚴厲的財產刑,一般只適用于兩大類犯罪;一是危害國家安全罪;二是貪污罪。而未成年人犯罪所涉及的犯罪類型一般都是犯罪暴力型犯罪。這兩大犯罪類型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很少體現,因此對未成年人犯罪不需要適用沒收財產刑。首先,對尚未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經濟來源的未成年犯罪人,沒收財產只有象征性的意義,而沒有現實的懲罰效應,無法達到立法者所追求的刑罰適用效果。其次,對于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經濟來源的未成年犯罪人適用沒收財產,也存在著一些弊端。沒收財產是我國刑法中最為嚴厲的附加刑,對于未成年犯罪人適用,毫無疑問是弊大于利的。
      (三)關于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與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屬于資格刑。未成年人犯罪不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理由,主要是根據刑法對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以及未成年人的特點推論出來的。未成年人不具備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所以未成年人本身尚不是某些政治權利的主體,對其剝奪政治權利無實際意義。從我國刑法設置剝奪政治權利這一刑種的目的來看,主要是針對那些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但是,未成年人犯罪則不同,對未成年人而言,其實施可以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時,由于其責任能力不完備,也就不享有完整的政治權利,往往不像成年人那樣明顯是出于對政治權利有意的濫用,有可以寬容的一面。同時,我國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而剝奪政治權利具有嚴重的社會非難性,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這種刑罰,與我們黨和國家對于未成年人實行特殊保護的政策不吻合”⑥ 。司法機關已經有意識的限制剝奪政治權利對未成年人的適用,但筆者認為這些規定還是不夠的。
      五、對未成年人犯罪不應適用死刑
      我國刑法第13條:已滿14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由此可知,對未成年人犯罪,必須從輕或減輕處罰。無論其法最情節是否嚴重,都應當比照成年人的處罰在較輕的刑種或較短的刑期。在具體量刑時,充分考慮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年齡,是初犯、偶犯或者慣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節,以及犯罪后的表現等,來決定對其適用從輕還是減輕處罰以及從輕或減輕處罰⑦。我國刑罰第17條、第49條確立了對未成年人“不能適用死刑”、“從寬處罰”,體現了對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針,對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防止再次犯罪,維護社會穩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國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這是對犯罪時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排除死刑的硬性規定。由于死刑是生命刑,是最嚴厲的刑罰。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較差、社會危害性并不大,因此不應該對未成年人適用死刑。同時,排除對未成年人適用死刑,是對其的保護,給未成年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六、總結
      綜上所述,我國總體上堅持對未成年人犯罪從輕從寬的處罰原則,順應時代的發展潮流,與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相一致,較好的體現出對未成年人犯的特殊保護。我們認為少年犯罪應當盡量少適用刑罰,不到萬不得以不適用刑罰;適用于少年犯的刑罰規定越具體越好。同時如何有效的預防與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及維護被害人的權益和社會正常秩序,也值得我們去深思。我們要切實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社會各界必須達成共識,共筑防線,群策群力,充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形成社會、學校和家庭三位一體的教育預防網絡,齊抓共管,長抓不懈⑧。
      參 考 文 獻
      ①、參見貝卡利亞著《論犯罪與刑罰》,黃風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3年版,第67頁。
      ②、參見趙秉志著《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③、參見貝卡利亞著《論犯罪與刑罰》,黃風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3年版。
      ④、劉斌《論未成年人犯罪緩刑適用的條件》,載《青少年犯罪心理學》上海人民出版社。
      ⑤、參見杜雪明等,對未成年犯適用罰金刑的限制【N】,人民法院報。
      ⑥、參見李翔,論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兼評我國刑法典第17條第二版的規定【J】,中國刑事法雜志,2000,(4)。
      ⑦、參見米占青,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適用【J】,法制與社會,2008(9):171
      ⑧、2008.09法制與社會司法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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