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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論中國合同法的發展

    本論文在法律論文欄目,由論文格式網整理,轉載請注明來源www.donglienglish.cn,更多論文,請點論文格式范文查看 XCLW193070  淺論中國合同法的發展

    1、《經濟合同法》;
    2、《涉外經濟合同法》;
    3、《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
    4、《技術合同法》;
    5、統一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的誕生;
    6、展望———民法法典化結構下的合同法;
    內 容 摘 要
    改革開放的實施,為我國合同立法的恢復奠定了必要的社會經濟條件。合同法作為民法中社會會經濟生活最為重要的組成部分,被率先提上了議事日程。一、《經濟合同法》  
    《經濟合同法》作為我國建國以來頒布的第一部合同法,但其畢竟是我國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其雖有商品經濟的氣息,但正如《經濟合同法》的起草者所言:《經濟合同法》是保障國家計劃實施的有力工具。它以計劃為根本價值取向,堪稱為計劃性的合同價值——規范體系的典范。但是它結束了行政法規一統天下的局面,是合同領域第一次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有法可依,為今后的合同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二、《涉外經濟合同法》
      早在制定《經濟合同法》之初,立法機關已經意識到應由國務院制定一個《涉外經濟貿易條例》,以補充經濟合同法調整對外經濟貿易關系的不足。1985年3月21日,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自1985年7月1日起實施。其包括總則、涉外合同的訂立、涉外經濟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正義的解決及附則,共7章43條。1987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出了《關于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該司法解釋就《涉外經濟合同法》的適用范圍、合同的法律適用、無效涉外合同的確認及違約責任等重要問題作了進一步的規定。鑒于《國際貨物買賣公約》將于1988年1月1日起對我國生效,1987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轉發了對外經貿部《關于執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涉外經濟合同法》與其相關規定及司法解釋形成了我國建國以來第一套調整涉外合同關系的法律。   《涉外經濟合同法》作為一部旨在我國對外貿易的法律,受國家計劃的影響小些,因此更多的反應了商晶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其頒布執行標志著我國形成了內外有別的合同法律制度。
     三、《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
      1986年4月12日,六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了《民法通則》,于1987年1月1日起實施。《民法通則》的許多規定最后都成為了合同法的主要淵源和基本規則,如第四章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第五章第二節關于債權的規定,第六章關于民事責任的規定。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貫徹<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對《民法通則》的某些條款做出解釋,并對《民法通則》貫徹執行中遇到的問題提出了意見。意見分為8部分,共計200條。其中第四部分“民事權利”就債權問題做出了專門的解釋。主要針對合同的擔保方式、租賃合同、借貸合同、借款合同、借用合同、贈與合同等作出相關規定。   《民法通則》樹立了商品經濟的合同觀念,是我國合同立法價值取向轉變的重要界碑。但《民法通則》雖然有著很大的進步和里程碑式的意義,但是他畢竟誕生在計劃經濟時期,沒有徹底否定計劃經濟體制,因此,《民法通則》不可避免的帶有較為濃厚的計劃經濟體制的色彩。如其確定了國家計劃體制下嚴格的合同無效制度,以及限制合同轉讓等明顯有悖商品經濟要求的合同制度。
    四、《技術合同法》
      《經濟合同法》將“科技協作合同”作為具體合同加以規定。但是,由于當時的科技體制改革尚未提出,技術未被廣泛的承認為商品,專利制度尚未建立,以行政手段無償推廣科技成果的做法仍占統治地位。   《技術合同法》及其配套規定承接了《民法通則》書里的合同觀念,主要反映了商品經濟的本質特征和要求,其頒布,意味著我國有計劃商品經濟時期并存的三個民事特別法。分別適用于不同的合同領域,形成了所謂“三足鼎立”的歷史格局。
    五、統一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誕生
      說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誕生,一個不能回避的問題就是1987年開始的對《經濟合同法》的修訂。這次修訂的主要原因就是鑒于黨的十四大和第八屆人大第一次會議將我國改革的目標正式確立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故而修訂的核心就是要轉變原法的價值取向,使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這次修改變更立法目的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強調經濟合同的主體史“平等民事主體”,擴大了適用范圍,淡化了計劃原則,減少了行政干預。   雖然這次修改順應了時代發展的要求,但是隨著現代化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合同糾紛激增,社會發展急需統一的合同法規范。1993年10月,全國人大將統一合同法的制定提上立法日程,委托專家學者設計統一合同法。1994年通過立法方案并委托12個單位的學者起草,經多次審議修改,最終在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全體會議上通過。《合同法》包括總則八章:一般規定、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違約責任、其他規定;分則十五章: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附則1條;共23章,428條。1999年12月1日,最高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共計30條,就法律適用范圍、訴訟效力、代位權、撤銷權、合同轉讓中的第三人和請求權經合做出了司法解釋。   與以往所有的合同法不同。首先,它第一次確認了合同自由原則,并以此為基點構建起整個合同法律制度;第二,《合同法》對有名合同做了較為具體的規定;第三,《合同法》充分的反應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它不僅體現了商品經濟的合同觀念,而且以自由為根本取向構成整個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的頒行,標志著我國合同立法實現了從計劃型的合同價值規范體系到建立了市場經濟體制的自由型的合同價值——規范體系的轉變;第四,《合同法》為制定民法典奠定了基礎,它規定了一部分相當于債法總則的內容,在此基礎上增訂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等制度就可成為日后民法典的債編。
    展望——民法法典化結構下的合同法
      隨著我國民法法典化進程的不斷推進,民法法典化是我國民事立法的必由之路,也是大陸法系的固有傳統。合同法成為民法典的一部分已經成為了合同法發展的必然選擇。但是。在我國未來的民法典中,是設債權法編還是設合同法編,民法學界曾有長時間的討論。但在現有的民法法典化的國家中,合同法作為債法的一部分加以規定是主流。民法典中的合同篇章結構問題,就是指通過何種方式來安排合同法的各個制度,使之成為一個安排科學、布局合理、富有邏輯的制度體系,并與其他民事制度和諧共存。      6.1 各國民法法典化下的合同篇章結構  (1)德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第二編為“債的關系法”,其第一章至第六章規定了合同基本制度(第241條至432條),其中第二章“因合同而產生的關系”相當于合同法的總則,第七章規定了各類合同(第433條至676條,第688條至808條),確認的合同種類有21種:買賣互易、贈與、使用租賃和用益租賃、借用、勞務、承攬及類似的合同、居間、懸賞廣告、委托、保管、和解,債務約定和債務承認、指示證券、無記名證券。顯然,德國民法典實際上采用了合同總則——合同分則結構,在處理合同與其他債法制度的關系時,強調合同的主導地位,其中無因管理規定在委托之后,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規定于各種合同之后。較之法國民法典,一方面,他是從債法整體角度安排合同,將合同總則置于“債的關系法”之中規定,強調了對合同制度安排的整體性;另一方面,他在規定了合同基本制度之后,緊接著規定了有名合同,注意了合同制度安排的連貫性。因此,德國民法典采取的是較為緊湊式的合同總則——合同分則的結構。   (2)法國民法典。   《法國民法典》第三編為“契約或者合意之債的一般規定”,規定了合同基本制度(第1101條至1369條)。其第六編到第十五編規定了各類合同(第1582至2058條),確認合同種類有10種:買賣、互易、租賃、合伙、借貸、寄托及爭訴物的寄托、賭博性的合同、委托、保證與和解。由此可見。法國民法典采取了較為松散式的合同總則——合同分則結構安排。主要表現在:一方面他實際上沒有嚴格意義上的債法總則,只為合同法設立了總則,欠缺考慮合同法與其他債法制度的協調問題;另一方面,合同的一般規定與有名合同的貴定是相分離的,它是在插入第四編“非因合意而發生的債”和第五編“夫妻財產契約及夫妻間的相互權利”之后,從第六編到地市五編規定了有名合同。   (3)日本民法典。   《日本民法典》第三編“債權”的第一章“總則”和第二章“契約”規定了合同基本制度(第399條至696條),包括贈與、買賣、互易、消費借貸、使用借貸、租賃、雇傭、承攬、委托、合伙、終身定期金、和解。由此可見。日本民法典篇章結構安排主要秉承了德國民法典的精神。兩者不同之處在于,將有名合同與其他制度分離加以規定。把部分合同基本制度和有名合同納入同一章內,另設專章規定其他債法制度。      6.2 我國民法典合同部分的篇章結構   從第一部民法典法國民法典1803年的頒布到今天已經200年多年了,德國民法典頒布實施至今走過了100多年的光輝歲月,總的來看,現有各國民法典的共性大于個性,根本原因是民法調整的商品經濟關系有其共有的規律性,平等、自愿、等價有償是其固有的也是共有的原則。由以上列舉的各國民法典體例我們可以看出合同總則——合同分則作為合同立法的經典模式已經被各國立法所承認,且通過現實的司法實踐得到很好的檢驗。筆者認為,我國應當繼承大陸法系的經典合同法篇章結構,以現有合同法為藍本進行補充修改,將合同法列為民法典債權編的一部分,而在合同部分內部使用合同總則——合同分則的篇章結構是經過歷史驗證和邏輯考察的不容置疑的選擇。   回顧我國合同法發展的歷史,我們不難發現我國合同法的是對法律是我國民事法律發展伴隨改革開放以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進步的歷史。從《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到《民法通則》、《技術合同法》,再到合同法的統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頒布,中國的民事法律以著歷史上從未有過的生機和活力伴隨這個國家和世界發展的潮流在奔跑。在《物權法》已經頒布,《侵權行為法》呼之欲出的今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出臺我們已經翹楚以待。雖然,將作為未來民法典合同部分主要來源的我國現有《合同法》面對著這樣或者那樣的問題,有著這樣或者那樣的不足,但是,在借鑒世界優秀民法典經驗和結合我國國情,總結以往立法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我們有理由相信我們的民法典合同法部分將會臻于完善,更加稱職的擔負起中國的社會經濟發展中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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