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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基督教神學對西方法律思想的影響

    本論文在法律論文欄目,由論文格式網(wǎng)整理,轉(zhuǎn)載請注明來源www.donglienglish.cn,更多論文,請點論文格式范文查看 XCLW192935  論基督教神學對西方法律思想的影響

    西方法律思想與基督之間的聯(lián)系3
    基督教與西方法律之間的淵源4
    基督教的教會法對西方法律的影響4

    內(nèi) 容 摘 要
    基督教作為在西方世界傳播了2000余年的宗教,對西方法律的思想起到了重大影響及啟迪。本文擬從基督教對西方法治精神的影響開始,進一步對基督教的教會法對西方法制史的影響進行討論,并就雙方的淵源進行初步的探討。
    論基督教神學對西方法律思想的影響
    基督教的歷史能夠追溯到公元前一千五百年,作為世界三大宗教之一,全球信仰基督教的人數(shù)達到世界總?cè)丝诘?5%到30%,在西方世界擁有著廣泛的信仰基礎。從基督教的教義及規(guī)范,可以一窺西方法律思想的演變和發(fā)展。
    法律通常是指由社會認可國家確認立法機關制定規(guī)范的行為規(guī)則,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一種特殊行為規(guī)范。宗教與法律都體現(xiàn)了人類對共同目的的意識和對于社會秩序的觀念,法律通過對世俗的穩(wěn)定性的約束賦予宗教社會性,而宗教則給于法律以其精神、方向和必要的尊敬的神圣性。在現(xiàn)代的西方法庭上,證人在作證前需要對圣經(jīng)進行宣誓以證明自身的證言的有效性,這正是因為法律同宗教共同具備的儀式、權威、傳統(tǒng)及普遍性這四點要素,將法律秩序與社會的信仰聯(lián)系在一起,強化了民眾對于法律的認知和情感。
    對于法律來說,這四個要素對應著不同的方面。儀式象征著法律客觀性的儀式程序,傳統(tǒng)標志著法律的衍續(xù)性,權威則展示了法律的約束力,而普遍性象征著法律與絕對真理之間聯(lián)系的有效性。所有的法律體系和宗教體系中都具備這四點要素,任何一個社會體系都從此獲得了一種能夠宣示合法性的法律規(guī)范的語境。
    西方法律思想與基督之間的聯(lián)系
    對于西方社會來說,法律的宗教性,尤其是與基督教之間的聯(lián)系首先就在基督教會在歷史中的各個階段為了讓法律的制度條款更加適應人類的世俗生活而做出的努力上。這從耶穌基督的“安息日為人而訂,并非人為安息日而生”就可以看出。
    在希伯萊時代,法律與宗教不分彼此,希伯萊族首領摩西對以色列人所做的關于審判正義性的啟示即來自上帝,他所頒布《摩西五經(jīng)》既是法律也是宗教。在《摩西五經(jīng)》中就指出了 上帝的戒命, 即人間的法律。而傳說由上帝指引摩西記錄下的《摩西十誡》也稱為人類歷史上第二部成文法律,這部法律體現(xiàn)了平等的“人神契約”精神:誰要是毀約,誰就會受到上帝的懲罰。
    在公元1世紀時的古羅馬時代,古羅馬帝國認定基督教會是非法的,羅馬帝國的法律——當時的世俗法律,根本禁止民眾對基督教的崇拜,但是正是由此誕生了基督教法學的第一條原則:不合作原則,也稱為公民不服從原則。即指與基督教信仰沖突的法律在良心上沒有拘束力。在當時隨著被壓迫者與統(tǒng)治階級之間的矛盾日益升級,不少的被壓迫者們不得不通過在精神世界中尋求支撐來緩解現(xiàn)實的壓力,而與統(tǒng)治階級對立的基督教會無疑是一個絕好的選擇。在此種背景之下,基督教在猶太教中如火如荼的發(fā)展壯大起來。
    到了公元313年,由于羅馬皇帝們在公元四世紀時皈依了基督教,教會開始在權力結(jié)構中發(fā)揮作用。羅馬帝國皇帝君士坦丁頒布了“米蘭敕令”,正式承認基督教的合法地位,基督教會開始在國家權力結(jié)構中發(fā)揮影響力, 君士坦丁把修訂法律以使人性升華,看作是他作為基督徒的職責。基督教會已成為政治組織的一部分,基督徒所面對的,亦非異教而是基督教皇帝制訂的違背良心的法律,這類法律甚而經(jīng)常是以教會自己的名義提出的。羅馬文明讓位給了基督教文明,基督教信仰成為了貫穿古代羅馬當時立法的新精神中的基本要素,對古羅馬的法律有著很深的影響。當時的學者認為法律來源于神,它的使命就是將神的法律世俗化。
    時間過渡到了10世紀末到15世紀末,教會成為封建神權統(tǒng)治的國際中心。在中世紀,基督教的發(fā)展可謂達到了頂峰,整個中世紀的發(fā)展過程可以被看作是中世紀中基督教會的的發(fā)展過程。中世紀的各個知識學科都源于基督教的信仰中,法律的發(fā)展也不例外。教皇格里高利七世在1075年對教會進行改革后,教會法成為社會中的一種重要法律。"政治和法律都掌握在僧侶手中,也和其他一切科學一樣,成了神學的分支,一切按照神學中通行的原則來處理。教會教條同時就是政治信條,圣經(jīng)詞句在各法庭中都有法律的效力。甚至在法學家已經(jīng)形成一種階層的時候,法學還久久處于神學控制之下"——恩格斯。 在中世紀,教會法即為神法,是最高層面上的法,而人們制定的法律只不過是對神法的補充。
     教會法對于近代憲政的影響也是相當巨大的,在中世紀時教權與王權的相互沖突重疊,構成了教權與王權的二元對立結(jié)構,即“二權分立”。它構成了近代憲法制度的重要來源,是它首次打破的羅馬帝國統(tǒng)治以來的一元君主制,為之后的三權分立奠定下了一定的基礎。
    在刑法上,教會法與日耳曼法不盡相同,它并不把刑罰看作是一種復仇的滿足,而是看作是用懲罰手段,刑罰對于教會法來說是對被犯罪破壞了的上帝秩序的一種恢復,因而在施加刑罰時必須考慮對犯罪者靈魂的凈化和道德的矯正。教會主張囚禁刑優(yōu)于死刑,因此它給予犯罪者一個反省自己罪孽的機會。這實際上是后世教育刑的雛型。在定罪量刑方面,教會法堅持,在法庭面前如同在上帝面前一樣,所有的人不分貧富貴賤、一律平等,這也是現(xiàn)代法律平等原則的起源之處。
    基督教與西方法律之間的淵源
    西方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來源于基督教的宗教規(guī)范,在西方社會長達兩千余年的基督教政教合一的統(tǒng)治下,教會法的許多條例被世俗法所吸納,現(xiàn)行的世俗法律中許多條款都是來源于當初的教會法。這導致如今許多信仰基督教的西方人民很自然地接受了世俗法律。盡管宗教的某些規(guī)范不能等同于法律,但是因為宗教具有理性的道德控制能力,對社會中一般公民的道德信仰起著隱形的導引。
    許多國家,宗教規(guī)范所包含的價值原則與精神內(nèi)涵,往往被立法者所吸收,并且對立法的本旨起到重要的影響。例如,在《圣經(jīng)》中的誠實,公正觀念對西方國家法律的“誠實信用”原則有直接的影響。宗教信仰對法律信仰的影響。在伯爾曼的《法律與宗教》一書中,他十分強調(diào)人們對法律的信仰,他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行同虛設。”從兩者關系來看,法律信仰對宗教信仰具有依附性。在人類社會發(fā)展早期,某種事物要想獲得神圣權威就必須依附于宗教信仰之上,概世界法律莫不如此。宗教信仰對公民守法的作用。許多宗教規(guī)范都提倡人們要忍讓,博愛,與人為善的精神,這客觀上有利于引導人們棄惡從善,遵守社會法紀,從而引導人們守法的自覺性。  
    在西方法律的發(fā)展史,尤其是中世紀以來的西歐大陸,從羅馬法,到教會法以及最終形成日耳曼法,從歷史背景來分析,基督教文明實際上成為了近現(xiàn)代大陸民法體系形成與興盛最大的補充。法律的淵源對法律產(chǎn)生的和形成都有著重要的奠基作用,如同上文所述,基督教的宗教原則、思想都是西方法律的歷史淵源,對于西方法律精神的奠基來說,基督教的思想起到了關鍵的作用。雖然在傳統(tǒng)的認識中,常常將法律,道德與宗教混為一談,但是隨著近代法理學的發(fā)展,法的淵源的歷史發(fā)展總體上由習慣法向制定法,由多元向單一,由野蠻向文明,由法律,道德和宗教一體向逐漸分離的方向過度。這一發(fā)展,就必然使得道德和宗教的法律歷史淵源的地位越來越受到學者研究的重視。 
    對于西方社會而言,圣經(jīng)不僅設定了一套統(tǒng)一,一致的真理觀,而且對民眾和體制產(chǎn)生了極大的塑造性.在其縝密的思想當中,某些哲學理論首先對西歐早期的社會體制,法律體系提供了一個前提框架。 
    基督教的教會法對西方法律的影響
      尤其是對西歐大陸,羅馬法,教會法,日耳曼法影響更為深遠.近現(xiàn)代的西歐法律都來源于古希臘羅馬并通過漫長的中世紀三大法律的沖突與融合而來.而且基督教的產(chǎn)生和壯大根源于羅馬帝國的衰敗,也得益于希臘理性思想發(fā)展的必然.因此,對于源于古希臘法,羅馬法.尤其是以羅馬法為基礎至中世紀演化,基督教信仰和一套完整價值體系是其能夠得以成熟的思想的鼻祖.所以說西方法律具有基督教的宗教性。 
    西方人對基督教的信仰和自羅馬時代以來的宗教精神,為西方社會的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尤其在中世紀,基督教幾乎完全是西方人民的精神世界的歸宿,在那個時代,上帝是唯一的信仰,基督教的信仰基礎十分穩(wěn)固。同樣,作為闡述基督權威的教會法也得到了信眾的支持,這種對上帝、對教會法穩(wěn)固的信仰,讓西方社會的法治站上了帶有神圣意味的高地,這一點我們從現(xiàn)代西方社會中法庭的布置、法庭上的種種儀軌,都能看到基督教教會法的點滴細節(jié)。
    西方國家信仰“上帝”,認為神的無私之愛就是一種救贖的力量,即耶穌基督的犧牲是為了挽救舊有的生命,使人得以起死灰身,有了新的生命,所以人類就必須要遵守現(xiàn)有的國家法律制度,哪怕是不合理或者不公正的。而不單純強調(diào)人類因為神被惡劣制度而釘死仇恨這個世界的不公平,這表面上看是為了維護政府的所作出的錯誤決定庇護,實際上強調(diào)了國家與法律尊嚴的重要性。那么,在基督教的上帝的絕對準則之下,人們要接受雙重制度的考驗,這是對法律和宗教信仰理性的遵從。
    在教會法對在羅馬帝國統(tǒng)治下的歐洲實施影響的過程中,羅馬法也在慢慢地滲透教會法。兩者之間的互相補充和影響,不僅擴充法律的影響范圍,也讓法律條款的普適性更強,更加成體系地影響著世俗社會。
    在對社會的影響輻射逐漸加大的過程中,教會法不斷地從羅馬法中借鑒調(diào)整社會關系的條款,而正是這種對羅馬法的借鑒,同樣在教會法的內(nèi)容中保留了很多羅馬法的內(nèi)容。而羅馬法在某些制度上的不足也被教會法所補充,教會法對于人權的平等性和自由性予以了極大的保證,對西方社會的自由思想起了相對正面的影響。并且在對刑法的設立上,教會法更是對世俗法律做了有效的補充。
    中世紀基督教不僅是一個精神組織,它的許多制度與經(jīng)濟、政治息息相關。
    基督教本身是反對暴利的。教會法嚴禁謀利,特別是嚴禁高利貸。西方社會對男人與女人、婚姻和家庭的看法和觀念普遍受到基督教的影響,圣經(jīng)上就有著明顯的印記。
    在公元13世紀設立的宗教裁判所這樣的場所,宗教裁判所是一個由狂熱而殘忍的教士主導的機構,這些教士拷打、殘害并殺死敢于挑戰(zhàn)教會權威的人。基督教建立它的目的就是鎮(zhèn)壓一切反教會、反封建的異端以及有異端思想和同情異端的人。一些哲學家和科學家,因為他們的學說與封建教會神學的學說不同,這些人就被宗教裁判所視為異端,最終遭到了嚴厲的懲罰。布魯諾由于批判經(jīng)驗哲學和神學,宣傳日心說和宇宙觀于1592年被送進了宗教裁判所,最后被燒死于羅馬鮮花廣場。伽利略利用改進的望遠鏡進行天文觀測,從而得到大量一手數(shù)據(jù)和資料,并積極支持哥自尼的日心說,因此于1633年被宗教裁判所判處終身監(jiān)禁后客死他鄉(xiāng)。除了宗教裁判所,還有就是基督教對巫師的懲處。在古代社會,巫師的地位是很高的,特別是在原始社會,一個巫師就是~個先知,甚至類似于一個法官,因為人們認為他們有超乎普通人的靈性,以一種神奇的力量來判斷人世間的是非曲直。而到了中世紀后期,巫師被認定為一種危險分子,因為他們的預言和通靈能力。在基督教看來,只有上帝才是全能全知的,才能解決啟示、預言和指導人類。巫師稱自己能掌握神奇的力量,可以給人算命、占卜和蠱惑等,實際上是一種僭越,是對上帝權威的挑戰(zhàn)。所以,中世紀后期,教會對巫師的懲罰,特別是對女巫的懲罰極其嚴酷。
    歷史上,學者們對宗教裁判所的批判聲很大,但是宗教裁判所也為現(xiàn)代法律學界帶來一個巨大進步,即是“糾問式程序”。使用于教會法庭的“糾問式程序”是法制史上的一大進步。糾問式訴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對犯罪行為,不論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職權主動進行追究和審判的訴訟制度。在糾問式訴訟中,法院不再是中立的第三方,而成為對危害公共秩序的犯罪行為負有責任的追究者。由此而形成的公訴程序、公訴制度沿用至今。12世紀末葉,控訴程序逐漸被”糾問式程序”所取代。即法官在審判罪犯的時候,罪犯能夠有權為自己進行辯護,直至被證實確定犯罪事實,法官才可以對罪犯做出判決,從這點來說,在中世紀殘酷且毫無人道的宗教裁判所在現(xiàn)代卻極大的保障了人權。
    總之,在法律上,基督教教義得到了充分的體現(xiàn),甚至形成了不同于世俗法律的具有統(tǒng)一法律體系的教會法。這被認為是西方中世紀最早的逅代統(tǒng)一法律體系,為西方各國統(tǒng)一現(xiàn)代法律體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礎。
    參 考 文 獻
    1.伯爾曼;梁治平《法律與宗教》 2003
    2.徐愛國;王振東《西方法律思想史》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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