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婚姻關系也稱為亞婚姻關系,是未婚男女不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的關系。作者對立法確認這種法律關系的必要性以及準婚姻關系的一般規則提出意見,以期引起關注這一問題的同仁的興趣,并進行深入的學理討論。
一、立法規范準婚姻關系的必要性
在近幾年來,在城市人口中,不辦登記手續而同居的男女不斷增加,形成了很大的不婚“同居族”。文化越發達的地區,同居族越多。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很多人認為這種形式很好,同居者關系處得好,就同居下去,處得不好,就離開完事,沒有爭執,沒有糾紛,大家都接受。同樣,在老年人的婚姻關系中也有這樣的現象,很多老年人再婚時不是不愿意登記結婚,而是擔心再婚后過不好還得辦理離婚手續,過于麻煩,因此不辦結婚登記手續就在一起同居。
這種現象越來越多,說明了社會文明的進步,同時也對婚姻的形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們曾經對此提出意見,建議立法關注這些社會現象,并且加以規制和規范,在婚姻立法中規定“準婚姻”的形式,將這種社會現象納入法律的軌道,防止在發生爭議的時候出現更大的問題,更好的保護人的權利和利益。在修訂《婚姻法》中,立法者沒有接受這個意見,沒有對準婚姻形式及其問題的解決作出規定。
據說,之所有沒有確認這種準婚姻制度,主要的理由就是對于這種逃避《婚姻法》規范的行為,不能予以法律的承認,否則就會有更多的人會不登記而同居,使國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受到嚴重的沖擊;同時,對于以這種形式同居的男女之間的關系還沒有調查研究清楚,沒有準確的規范意見,因此不急于作出規定。
我認為這些理由都不具有說服力。
首先,男女同居形式,包括老年人的同居,不是對現行婚姻制度的沖擊,而是對現行的繁瑣、復雜的婚姻制度尤其是婚姻登記制度的一種改良行為,人們選擇認為更為適當的方式,解決男女之間結合關系的形式,使之更適合社會的需要和人的需要,更能夠體現現代社會男女關系的多樣化,滿足人們對婚姻生活的不同層次的需求。這種愿望和選擇是無可指責的。即便法律認為這種行為為違法,人們也還是甘愿冒違法之嫌,繼續著這樣的同居關系。這說明,任何社會現象只要不是反社會、反人民,具有存在的合理性,法律就沒有辦法取締它、消滅它。
其次,事實上也正是這樣。即使立法對這種社會現象不予以規范和規制,這種現象也還是要繼續存在并發展的。在極“左”的時期,對于男女不登記而同居者,被稱為非法同居,嚴重的要依法制裁。可是,即使是這樣,也不能杜絕“非法同居”現象,尤其是在偏遠農村,交通不便,人口貧窮,再加上官僚機構的官僚主義,很多的人就是不登記而“結婚”,政府能夠把他們怎么樣呢?這也說明,一方面要對這種社會現象進行研究,研究它的合理性和現實性,根據實際情況,對其加以規范,將其納入法律的軌道。另一方面也應當對我們現行的婚姻制度進行檢討,是不是存在不盡合理的問題。
再次,既然是不同的異性主體同居生活,就必然會發生各種各樣的社會關系,想不發生也不行。生育年齡的男女同居,就會發生生育問題,即使是嚴格執行計劃生育政策、即使是現代社會的青年男女不愿意生育,但是仍然不可避免地會出現這個問題。既然有生育問題,就會出現非婚生子女問題,涉及到其地位問題、撫養問題、認領問題、準正問題以及親屬關系問題等都會出現。即使是男女雙方不生育,也還會發生財產問題、債務問題,等等。這些確實是真正的不可避免!這些問題,想不解決也不行。在有些法院,對于這樣的糾紛不予受理,理由就是沒有法律依據,埋怨當事人同居時不想法律問題,出了問題到來找法律來了,因此,推出門了事。這是不負責的態度。民事糾紛發生了,不管有沒有法律規定,都要解決,或者根據民事習慣,或者依據法理,妥善解決糾紛,防止矛盾激化。
最后,法律對這種現象不加以規制,更大的問題是無法保護人的合法權益,尤其是不能保護弱者的權利不受侵害。在城市同居的青年中,發生糾紛,往往是弱者受到拋棄,或者子女的利益受到損害。就是那些同居的老年人,一旦發生糾紛,他們的社會地位更低,更容易出現問題,法律不規范、司法不解決,只能讓這些受到損害的弱者的權利和利益眼睜睜的受到損害。作為代表并保護最廣大的人民群眾利益的國家,面對這樣的問題,不應當視而不見,應當通過立法解決,以更好地保護人民的利益。
二、調整準婚姻關系的一般規則
有些國家例如法國、埃塞俄比亞等對準婚姻關系是通過立法予以確認的,并對調整準婚姻關系規定了一般規則。最值得借鑒的是《埃塞俄比亞民法典》。該法在“人法編”的第八章“非法同居”一章中,詳細地規定了從708條至721條共14個條文,涉及到了準婚姻的幾乎所有問題。涉及到的問題是:非法同居的定義,親屬的效果,財產制的形式,終止同居關系的權利,同居身份的證明等。這些規定,對我們規范準婚姻關系的立法提供了很好的參考,值得認真分析研究。
對于法律調整準婚姻關系的一般規則,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和理論研究成果,我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于準婚姻關系概念的界定
《埃塞俄比亞民法典》對非法同居關系的界定是:“非法同居是一名男子與一名婦女在未締結婚姻的情況下,像夫妻一樣共同生活的情勢創立的事實狀態!痹摲ń酉聛斫忉專骸埃1)構成非法同居的必要條件和充分條件是,有關男女的行為類似于已結婚者的行為。(2)他們不必向第三人聲明他們已結婚。(3)一男一女保持性關系,即使是反復進行的且眾所周知,這一單純的事實本身不足以在此等男女間非法同居。”
先要確定對準婚姻關系的稱謂。按照《埃塞俄比亞民法典》的說法,是非法同居。我認為,非法同居的概念具有強烈的譴責性,使用這樣的稱謂有對準婚姻采取不支持、不贊成態度的嫌疑。因此,還是使用一個較為中性的概念,以“準婚姻關系”為好。
認定準婚姻是一種事實狀態,是有道理的。因為準婚姻關系既不是結婚,又不是其他的法律關系,認定為事實狀態,表明了法律的態度。這類似于物權法對占有的認識,就是事實狀態。但是,就是說事實狀態還是覺得不夠準確,我認為將準婚姻關系界定為亞婚姻狀態較為合適。
判斷準婚姻關系的標準,《埃塞俄比亞民法典》的做法極為妥當,這就是,未婚男女在未締結婚姻關系的情況下像夫妻一樣共同生活。
(二)關于同居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埃塞俄比亞民法典》對同居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是:(1)同居者不產生姻親關系,(2)無生活保持權,(3)雙方當事人無繼承權。這些規定值得借鑒。
我們對準婚姻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可以確定以下內容:第一,準婚姻關系當事人不發生配偶的親屬關系,無論同居多長時間,是否有子女,只要沒有登記結婚,就不能認為是配偶。第二,不產生姻親關系,不在男子與婦女的親屬間或婦女與男子的親屬間產生任何姻親關系,與姻親有關的婚姻障礙的法律規定都適用于準婚姻關系。第三,準婚姻關系當事人相互間不產生任何提供生活保持的義務。第四,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不產生繼承關系,不得相互繼承遺產。
(三)子女的親子關系
準婚姻關系當事人所生的子女,應當適用親屬法關于親子關系的一切規定,發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法律不得對其子女有任何歧視行為。
(四)準婚姻關系的解除
準婚姻關系的解除,就是解除雙方當事人的同居關系!栋H肀葋喢穹ǖ洹芬幎,解除這種非法同居關系,分為婦女作出終止和男子作出終止,效果有所區別。婦女作出終止,可以隨時結束此等同居,終止時,她不承擔任何損害賠償或返還原物的責任。男子作出終止,也可以隨時作出,如果為公平所要求,法院可判處他對女方償付不超過6個月的生活保持費用的賠償。我們可以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隨時終止準婚姻關系,一方生活確有困難者,對方應當予以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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