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字數:4684
論企業的社會責任【摘要】:社會要求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但是究竟什么是企業社會責任,具體內容是什么,一直是理論界爭議的問題。界定企業社會責任變得更為重要。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內容及我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現狀也值得我們研究和思考。【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 界定 信息披露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界定 我國2006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公司法》( 以下簡稱新公司法) 第5 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這是我國首次在立法上明確的要求企業要承擔社會責任。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是指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還要承擔對員工、消費者、社區和環境的責任。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企業必須超越把利潤作為唯一目標的傳統理念,強調要在生產過程中對人的價值的關注,強調對消費者、對環境、對社會的貢獻 。 這一概念始于19世紀末期的美國。1919年,美國福特公司首先提出公司不應該將全部利潤分配給股東,而應該僅分配一部分,其他利潤則應該重新投入公司擴大生產創造價值,目的是為了雇傭更多的工人,使盡可能多的人員享受由公司所從事的汽車工業所帶來的利益,使他們能夠更好的生活,此提法引起了社會各界對企業社會責任的關注和熱議。 1、舉個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案例 此案例就發生在我身邊,我住的的地方是屬于昆明江東房地產集團開發的房子,購于2000年,整個二期的住戶至今未取得土地證。當時業主在購買的時候,地產方承諾在辦理完房產證后,3—6個月就能取得土地證。然而至今未果。業主委員會與地產商多次協商無果后多次上訪,政府的行政批示地產商也置若罔聞,置業主利益于不顧。業主與開發商的較量仍繼續。。。。。。 2、盡管我國在公司法中對企業社會責任作了概括性的規定,并在《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城鎮集體所有制條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等法律條文中體現了企業應當承擔社會責任的內容,但是這些規定并沒有解決以下問題: (1)責任主體不明確。公司法雖然規定了企業(公司)應當承擔社會責任,但是并沒有規定企業的社會責任究竟由公司來承擔還是由股東來承擔。 (2)責任內容含糊。企業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究竟是法律責任還是道德責任?不承擔相應責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具體內容并未在現行法律中得到體現。 (3)責任對象不存在。我國公司法并沒有規定公司或者股東究竟應該向哪些對象承擔社會責任。
本站部分文章來自網絡,如發現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聯系指出,本站及時確認刪除 E-mail:349991040@qq.com
論文格式網(www.donglienglish.cn--論文格式網拼音首字母組合)提供財務會計論文格式畢業論文格式,論文格式范文,畢業論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