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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深化我國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思考 【摘要】我國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從試點到全面推行,已取得顯著成效,但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許多存在問題日益突出,嚴重阻礙著我國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的進一步推進。因此,本文針對一些存在問題,擬從加強財政立法和修訂完善相關財政法律法規、深化部門預算改革、優化業務流程和升級信息管理系統等方面對如何進一步推進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作了探討。【關鍵詞】國庫集中支付制度 深化 改革 措施 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是以計算機網絡技術為依托,以建立和完善部門預算為先決條件,以建立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為核心內容,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為目的,改變以往的財政資金層層撥付程序,由國庫集中支付機構在指定銀行開設國庫集中支付專戶,采取財政直接支付或財政授權支付方式,對財政資金實行集中支付的國庫資金管理制度改革。預算單位根據自身履行職能的需要,在批準的預算項目和額度內自行決定購買何種商品或勞務,并向國庫集中支付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后,資金直接從國庫集中支付專戶支付給商品供應者和勞務提供者,或經國庫集中支付機構授權,預算單位提取現金支付。 我國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從2000年開始試點,2005年起在全國全面推行。改革不斷深化和擴大,取得了重大進展和顯著成效,但同時也出現了許多存在問題,嚴重阻礙著改革前進的步伐,因此,如何采取措施,進一步深化我國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是我們當前需要思考的問題。 一、改革成效 (一)有效地降低了財政資金籌資和運行成本,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益 首先,改革之前,財政部門按月或按季度一次將資金撥入各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結余的資金仍存放在各預算單位的賬戶上,形成財政資金多戶頭分散存放,造成國庫資金不足,調度困難。財政部門要通過短期借款或發行國債等方式籌集資金以彌補財政資金的不足。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后,建立了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各預算單位的財政支出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直接支付到商品或勞務的提供者(或用款單位),單位未使用的資金全部結余在國庫,大大提高了財政資金的調度能力,財政部門因而可減少短期借款或發行國債的數量,從而降低了財政籌資成本,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益。其次,財政部門由改革前的向多個戶頭撥款變為向一個戶頭撥款,大大減少了在途資金數量,從而降低了財政資金的運行成本。據廣東省2009年9月國庫集中支付制度運行的相關數據顯示,國庫實際撥款次數僅15次,而在改革前,國庫每月要對300多個賬戶開出撥款憑證700多張;財政可緩撥經費達46%,較改革前國庫結余資金增加10002萬元,實際增加國庫結余資金13132萬元,占用款計劃數的56%。 (二)從源頭上預防和遏制了腐敗的產生在過去分散支付制度下,財政資金從國庫撥入各預算單位后,就在一定程度上脫離了財政的監督,預算單位可以自行支配。財政部門可以做的只是事后監督,對于一些既成事實的支出,財政的事后監督是蒼白無力的。特別是專項資金的使用,資金要經過層層轉撥,這就為各種克扣、截留、挪用資金等腐敗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成為了誘發腐敗的溫床。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后,財政對每一筆支出進行審核,并且款項不經過預算單位,直接從國庫撥付到商品或勞務供應商,從而實現了對財政資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監控,增強了財政資金運作和使用的透明度,從源頭上堵塞支出漏洞,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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