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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會計模式的路徑變遷研究【摘要】資本主義制度催生了現代稅制,只有在現代稅收制度下,國家征稅、企業計稅與繳稅才需要借助企業會計的賬簿記錄并在此基礎上進行納稅調整,才需要或者才有可能產生具有獨立學科意義上的稅務會計。因此,稅務會計是隨著資本主義制度的逐步確立而逐步獨立的。由于各國的歷史文化、社會經濟背景不同,其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關系也不相同,這就形成了不同的會計范式和模式。本文重點研究了所得稅會計模式的路徑變遷,以及各種模式下所得稅的模式特點。最后對所得稅模式發展進行了預測。【關鍵詞】所得稅 會計模式 路徑變遷引言 資本主義制度催生了現代稅制,只有在現代稅收制度下,國家征稅、企業計稅與繳稅才需要借助企業會計的賬簿記錄并在此基礎上進行納稅調整,才需要或者才有可能產生具有獨立學科意義上的稅務會計。因此,稅務會計是隨著資本主義制度的逐步確立而逐步獨立的。由于各國的歷史文化、社會經濟背景不同,其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關系也不相同,這就形成了不同的會計范式和模式。 目前,“財務會計、管理會計、稅務會計這三個詞經常用于描述在經濟界廣泛使用的三類會計信息”。“三類會計信息”缺一不可,各有其主要服務對象和主要使用者。如何構建適應我國國情的稅務會計模式,不僅關系稅務會計的建設與發展,也關系財務會計、乃至管理會計的建設與發展。所得稅概述1.所得稅概念 所得稅又稱所得課稅、收益稅,指國家對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一定時期內的各種所得征收的一類稅收。 企業所得稅所得稅1799年創始于英國。由于這種稅以所得的多少為負擔能力的標準,比較符合公平、普遍的原則,并具有經濟調節功能,所以被大多數西方經濟學家視為良稅,得以在世界各國迅速推廣。進入19世紀以后,大多數資本主義國家相繼開征了所得稅,并逐漸成為大多數發達國家的主體稅種(主要是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2.所得稅的特點 第一:通常以純所得為征稅對象。第二:通常以經過計算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第三:納稅人和實際負擔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調節納稅人的收入。特別是在采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所得稅在調節個人收入差距方面具有較明顯的作用。對企業征收所得稅,還可以發揮貫徹國家特定政策,調節經濟的杠桿作用。第四:應納稅稅額的計算涉及納稅人的成本、費用的各個方面,有利于加強稅務監督,促使納稅人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改善經營管理。 在新中國成立以后的很長一段時間里,所得稅收入在我國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很小,所得稅的作用微乎其微,這種狀況直到改革開放,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中期國營企業"利改稅"和工商稅制改革以后才得以改變。我國現行稅制中的所得稅稅類稅收包括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3個稅種。中國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所得稅會計模式的新發展:OECD倡導的模式 OECD對所得稅會計的研究源于在進行企業披露信息的全球可比性工作時遇到了困難。各國在把稅收作為政策工具使用的過程中都會出現與一般會計原則的偏離,這一點成為國際會計比較的障礙。為尋求減少障礙的途徑,OECD開始了對所得稅會計問題的研究,思路是:既要促使有利于會計國際協調的公認會計準則力量的壯大,同時又要探討影響到一國政府利益的以稅法為基礎的所得稅會計的發展方向。 OECD研究報告了兩種可能的解決方法:一是稅務報告與財務報告一致,在報表上披露會計處理中涉及的稅務因素的影響;二是把會計報告分為稅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第一種方法基于如下假設:隨著一國經濟的發展,財政政策日益趨向于順應經濟發展客觀規律,稅法的制定更注重企業實際的交易行為,更客觀地顧及會計真實、公正、客觀的要求,所得稅會計會在更大程度上依據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企業會計與所得稅會計逐步趨于一致。但是,這種一致性不是政府立法對稅務報告或是財務報告的要求,而是兩者自發的相互靠攏,并且是稅法所得向會計所得的靠攏。與此同時,如果稅務規定需要特殊報告形式或者估價方法時,同樣的方法也要用于財務報告中;而這種因稅收因素引起的會計信息的偏離將在財務報告中予以揭示。這種方法雖然簡單,但卻過于樂觀地估計了兩者之間的可調和性,抹煞了所得稅會計和財務會計之間的差別,它將不僅造成會計信息的失真,還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國家的稅收利益。 第二種方法承認了兩種體系的單獨存在。這意味著當國家制定所得稅法規時,應能保證這些規定獨立于財務報告中對于相同項目的會計處理方法。這種“獨立”,就是說稅法規定基本不影響財務會計處理,也不受財務會計處理的影響。在這一體系下,在會計年度終了時,企業將產生稅務報告和財務報告兩套會計資料。當然,這也不排除兩者對有共同基點的問題采取共同的處理方式,但這種相同是獨立思考的結果。同時,兩者之間也不必完全隔絕,操作上,可以利用納稅調整表作為橋梁,在財政年度結束時,以企業會計報告為基礎,形成一套為表明稅收立場而調整所得的稅務報告。相對第一種方法而言,這種區別對待的方法,一方面保證了會計信息的真實性,照顧了廣大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保證了國家征稅的需要,避免稅法與財務會計兩種體系的矛盾。 從區域經濟組織的角度考慮,為了既能保證各國企業間可比的財務報告體系的形成,同時又能保證各國政府的稅收利益,OECD倡導各成員國采用財務報告和稅務報告相分離的模式。 三、關于我國所得稅會計模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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