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在當今信息飛速發展、科技日新月異的時代,消費者已經不滿足于傳統的消費和交易模式。電子商務,作為一種全新的商業運營模式,突破了傳統商務的時空限制,也徹底改變了傳統商務的交易模式,極大地提高了商務活動的效率,贏得了眾多消費者,特別是新生代的青睞,成為一股不可阻擋的潮流。但是,這種全新的購物方式也給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帶來了新的問題和挑戰,如消費者知情權、安全交易權、求償權難以保障,下面將對電子商務下消費者權益保護作出一些分析。 一、電子商務特點。 1.開放性。Internet(互聯網)是電子商務發展的基礎,Internet(互聯網)的開放性的特點決定了電子商務的開放性。電子商務使傳統銷售模式的時間和空間的概念發生了變化,商家可以24小時在線,可以把市場擴展到網絡能延伸到的任何地方,這是過去依賴人員推銷或廣告推銷很難做到的。對于消費者來說,有更多的選擇余地,更加透明的價格,可以足不出戶卻能從全國市場、甚至全球市場選擇自己所需的商品。正是由于電子商務的這種開放性使得對于商家不法行為的規制與管理的帶來了困難,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帶來了新的挑戰。 2.虛擬性。電子商務交易的整個過程完全虛擬化,商品查看通過商家網頁文字或圖片介紹、交易磋商通過聊天工具或電子郵件、最后的支付也是通過網上銀行、電子現金、電子錢包、信用卡等電子化支付完成。相對于傳統的“一手錢一手貨”的消費模式來說,消費者受到的影響和損害要多得多,如實際收到的貨物與商家介紹不符、交貨拖延或沒收到貨、退換貨困難等。 正是由于電子商務獨有的特征的存在,也就決定了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著新的困難與挑戰。 二、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的困難
1.消費者知情權難以保障 商品或服務信息虛假、不完整。由于網絡的虛擬性,一筆交易完成不需要雙方面對面的進行,消費者很難見到真實完整的交易商品,只能通過經營者所提供的廣告圖片或視頻介紹、試用、樣品等方式了解商品或服務。在這種信息不對稱情況下,消費者的知情權實現與否完全取決于經營者是否基于誠實信用原則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信息。由于利益的驅使就容易導致有的經營者會故意夸大產品性能和功效、提供虛假價格、實施虛假服務承諾、以<優麥電子商務論文>次充好、以假亂正,或者向消費者提供不完整的商品或服務信息。由此導致處于弱勢的網絡消費者在經營者強權的欺凌下權益受到重大損失,面對掌握絕對商品或服務信息的經營者,消費者的知情權在網絡環境中難以得到真正保障。 2.消費者交易安全權難以保障 對消費者隱私權侵犯。消費者在進行電子商務交易時,往往被要求提供詳細的個人資料,如姓名、身份證號、家庭住址、職業、通訊方式、個人消費習慣和偏好等,這些信息本應屬于個人隱私。經營者在獲得消費者的個人隱私后,應有義務和責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未經授權是不得泄密。實際上,由于消費者隱私所帶來的經濟利益以及黑客技術的發展,有些經營者往往為了最大限度地獲得利潤,未經消費者同意就利用這些信息進行商業活動,比如向電子郵箱投遞大量的推銷廣告,占用郵箱空間影響消費者正常信件的傳送。更有甚者,一些經營者為了眼前利益將消費者的個人信息非法出售,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隱私權。 3.消費者求償權難以保障 (1)侵權方難以確定。目前,我國除了個別地區,如北京、杭州等城市曾明確提出過開網店也應像正常開店一樣申請工商登記并領取執照之外,全國絕大多數地方對開網店是沒有任何要求,多數網店是“無開辦資金、無固定經營場所、無固定從業人員”的“三無店”。由于相關法律不完善,加上監督部門不明確,在網絡交易中,網商一般僅就商品的外觀和品質進行一般性的介紹,并告知消費者銀行匯款賬號及聯系方式,不履行告知其企業名稱、經營場所、身份等相關信息的義務。這就導致經營者在實施侵權行為后,消費者和監管部門難以找到現實中的經營者,使消費者的求償權難以實現。 (2)舉證困難。電子商務交易中,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舉證比較困難。消費者從最開始詢價磋商到交易達成整個過程都是通過電子數據的傳遞,由于網頁保存期限有限,電子數據不易保存易于修改的特點,使得在電子商務中經營者在發現侵權行為被追查時,往往利用技術手段修改或毀滅侵權證據,導致消費者和監管部門對數據的真實可靠性難以確定,甚至根本就無從取證。加上網上交易多是跨省市、甚至跨越國界的異地交易,給監管部門受理與查處造成困難。 (3)網絡小金額爭議解決機制不健全。基于網絡匿名性和虛擬性的特點,電子商務中,消費者發現上當受騙或對貨物有爭議時往往出現經營者郵件不回、電話難打、或遲遲沒有解決問題的實質性答復等現象。通過向購物平臺、消費者協會或國家不良網站舉報中心投訴,一方面是其權威性與法律強制力缺乏保障,另一方面如果缺乏證據,求償是很艱難的過程,尤其是在跨地域的交易中。若采取訴訟程序解決糾紛,不但是取證困難,并且費時費力,成本比較高。由于電子商務下消費者的購物所涉及的商品價格大多不高,有的甚至只有幾元、幾十元。面對復雜的求償過程、昂貴的訴訟費用,大部分消費者最后會選擇放棄,消費者的權益受損,由此也滋生了某些經營者的不法行為。 三、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
1.完善立法,明確網絡經營者的責任與義務。 在線信息披露義務。在網絡環境下,經營者具有強大的信息優勢,使得消費者經常陷入不知情劣勢狀態。我國應充分地借鑒發達國家對互聯網信息管理的先進立法經驗,通過相應的立法提高互聯網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對電子商務信息披露的范圍、披露方式、責任人、責任范圍等作明確的要求,確保提供給消費者是確定的、清晰的、全面的交易條件。 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義務。消費者在網購中提供給經營者的個人信息,經營者有義務保護不被泄露或轉售他人,法律上應從細節確立經營者的相應義務,并明確經營者承擔的相應責任。如經營者提供服務有義務通過相關技術保障來保護消費者信息安全;對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帶來的損害必須負有賠償責任;經營者擅自轉讓消費者個人信息給第三方,造成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負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等。 2.消費者應加強自我防范意識。消費者在網購時自身權益保護意識應增強。(1)選擇制度完善、有信譽度的網站,如淘寶、易趣、當當等;(2)多方面考察賣方信譽,選擇信譽度高的經營者。目前,購物網站通常以星、鉆、皇冠為等級評定賣家信譽,除以此為參考外,消費者還應瀏覽其他買家對賣家和商品的評價,對于只留QQ號而不留地址、電話等聯系方式的賣家要更加警惕;(3)按正規流程進行付款。付款方式可以選擇支付寶、貨到付款等網絡常規付款方式,不要與商家私下協商其他的付款方式,更不要在沒收到貨之前直接付款;(4)保留證據,積極維權。保留與經營者的磋商聊天記錄、匯款單等證據,購貨后最好索取發票,一旦發生侵權事件第一時間與賣方聯系,然后向購物網站、消費者協會或在線投訴中心投訴,積極維護自己的權利。 3.構建第三方信譽評價機構,加強網上交易的監督。目前,我國網購市場信用體系主要由消費者評價確定,電子商務網站也無法對一些商家的侵權行為給予足夠有威懾力的處罰,造成網商違背信譽成本太低。我國應盡快構建一個獨立的第三方信譽評價機構,建設者可以是政府機構或社會團體,參與評價者主要是消費者、社會團體等。該機構具有涵蓋電子商家的基本信息、產品信息、交易情況、信用情況的權威數據庫,在各個電子商務網站作鏈接,對每次的交易作信用評價,供消費者檢索查詢,讓消費者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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