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的版權問題 [摘 要]目前數字圖書館已經成為信息資源社會化與共建共享社會機制在網絡時代的新熱點。許多國家都在精心籌劃和積極構建自己的數字圖書館。像傳統的圖書館一樣,這一領域是知識產權敏感的保護區,尤其是與版權的關系密切。在數字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總是更加復雜并具有許多新的特點。數字圖書館采用完全不同于傳統圖書館的信息存儲、處理、傳遞方式,對在以傳統紙質印刷型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版權制度構成強有力沖擊,出現了許多原有法律難以解釋的問題。它的大部分工作遭到了版權人的強烈質疑,這是所有國家數字圖書館建設中遇到最普遍的問題。數字環境下,圖書館涉及到的版權問題與版權所有人的認識存在分歧,如果不解決,勢必影響圖書館的建設進程。 [關鍵詞] 數字圖書館 版權 知識產權
案例分析 2002年,國內發生了首起對數字圖書館侵犯著作權的起訴,筆者希望通過對這起訴訟案的分析,引發一些思考。 原告陳興良是國內知名的刑法學家、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是《當代刑法新視界》、《刑法適用總論》和《正當防衛》3部著作的作者,并享有著作權。該作者2001年12月發現,被告中國數字圖書館有限責任公司的“中國數字圖書館”網站提供閱讀并下載的作品包括自己的上述3部作品,而此行為未征得本人同意,故認為被告侵犯了其信息傳播權。而且,原告認為被告作為以公益性為主的網站,卻只為被告的會員(成為其會員必須支付一定費用)提供閱讀及下載服務,這有違被告的公益性。 2002年6月27日,北京海淀法院公開宣判了此案。判決被告停止在其網站上使用原告的3部作品,并賠償原告損失3萬元。法庭認為:圖書館的功能在于保存作品并向公眾提供接觸作品的機會,這種接觸是基于特定的作品被特定的讀者在特定的時期以特定的方式完成,對社會的文明進步具有重要的意義,同時對作者行使權利的影響有限,不會構成侵權。但在本案中,被告作為法人,將原告的作品上傳到互聯網上,雖以數字圖書館的形式出現,卻擴大了作品的傳播時間和空間,擴大了接觸作品的人數,改變了接觸作品的方式,而且在此過程中被告并沒有采取有效的手段保證作者獲得合理的報酬,因此,被告的行為阻礙了原告以其所認可的方式使社會公眾接觸其作品,侵犯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故作出上述判決[1]。 一、數字圖書館建設中信息收集過程的版權許可問題 數字圖書館的核心構成是信息資源庫,建設數字圖書館的基礎工作對作品的收集與整理,這項工作涉及到作品的數字化使用和版權的授權問題。根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圖書館只有在為“陳列式保護在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時才屬于“合理使用”。顯然,圖書館對作品的數字化使用超出了“合理使用”范疇,當前,數字圖書館的建設并不是傳統圖書館館藏文獻簡單的載體形式的轉變、建設后的數字圖書館其功能已發展為網絡環境數字信息平臺,數字圖書館作為信息傳播媒體的功能大為增加,因此在數字圖書館建設中對于作品的使用可以考慮類比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信息傳播媒體對作品的使用的“法定許可”形式。作品的網絡數字化使用,一般不會與權利人意愿相悖,只是尊重權利人的獲報酬權和其它享有的權利。 二、數字圖書館的技術保護與版權管理問題 數字圖書館是市場環境具有廣泛功能的社會服務體系,數字圖書館服務與傳統圖書館服務的純情公益性有所不同,其服務有相當部分屬增值服務。因此無論是版權的人身權利還是版權的財產權利,在數字圖書館的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全過程都顯得格外重要和突出。由于作品的版權狀態是時間的函數。在數字圖書館管理版權保護是動態的,能夠及時跟蹤用戶對作品的使用情況,隨時對數據庫的版權數修改更新。從版權管理系統、版權擁有者和用戶都可以查詢到作品權的相關消息,能夠實時、準確了解作品版權的權利狀態。這樣可以使版權授權事務處理方便而高效,使版權人可以對自己作品使用的合法性進行更有效的監控。網絡版權管理系統與數字圖書館服務的有機結合能使用戶高效率地實現作品的檢索查詢,選擇下載和版權費用的清算,可以在很短時間內得到某種作品特定表現形式并按照自己希望的方式合法使用。 三、數字圖書館作品的館藏數字化問題 1、對已進入公有制領域的作品 圖書館對于已經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盡可以根據需要進行數字化轉化。但是,在進行數字化轉時,必須尊重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的完整權,這幾項權利是沒有保護期限的。 2、對未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 對于尚未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如果是為了保存版本和教學科研需要,圖書館將進行數學化轉化這種數字復制行為,應視為合理使用。數字圖書館信息資源建設中,對館藏進行數字化處理不必取得版權人的也不必支付報酬,但數字轉化必須是由于備份和保存版本的需要,除此之外的數字化活動都必須得到所有人的許可。 3、數據庫開發中的版權問題 在制作文摘數據庫時,可以不必取得版權人的許可,但要尊重其署名權,同時支付相應的報酬。而全文數據庫的開發問題就要復雜些,除了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外,在使用作品的原文必須獲得版權人的許可。 4、信息資源虛擬“館藏”建設的版權問題 數字圖書館在利用網絡資源擴充“館藏”時,要慎用特殊的技術,以免陷于不必要的版權糾紛。若一定要用,必須事先與被鏈接者取得聯系,獲得許可的情況下,方可鏈接對方的網頁。 四、數字化文獻上載與網絡傳輸的版權問題 數字化的文獻和網絡傳輸是數字圖書館用戶服務的必要條件和手段。將數字形式的作品搭載到互聯網上向公眾傳播是究竟是屬于版權法意義上的哪種行為,有兩種意見。一種觀點認為屬于發行行為,為根據是無論是聯機用戶從網上卸載一項作品通過有形體載體制定了比較穩定的復制件,還是僅僅進入用戶計算機的隨機存儲器RAM里,都構成了作品的復制行為。因此,在美國將受版權保護的作品通過網絡進行數字傳播屬于類似廣播的公共傳播行為。其理由為。網絡傳輸同有線電視傳輸沒有本質的區別。 在網絡環境的數字圖書館的版權問題不僅涉及一個國家或地區,更是一個全球性法律環境問題。還涉及到相關的版權保護技術問題。因此,數字圖書館的版權問題涉及廣,十分復雜,目前無論是網絡還是數字圖書館都處在初級發展階段,隨著發展新的問題還會不斷產生,解決這些問題還需要付出長期的不懈努力。針對特定的問題,圖書館應該與版權所有人進行充分協商、努力達成共識。結合具體國情,并且將成果與世界接軌,才能保證數字圖書館建設順利進行。早日實現全社會的信息資源共享。
1 吳 輝,汪瑋瑋.中國數字圖書館敗了.中國知識產權報,200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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