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釣魚執法” 一、何為“釣魚執法”
所謂“釣魚執法”,英美叫執法圈套,從法理上分析,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 從公共利益的角度來理解,釣魚執法就是將所有的公民假定為待釣的魚,公權力的執行者雇傭職業誘餌,引誘無辜的公民上鉤后歸倉自由懲罰,滿足自己部門利益的需要。釣魚執法的淵源是執法經濟,其本質是公權力的濫用,是執法權力的異化。交通執法本意是為人民提供一個安全和有序的交通環境,保障人民安居樂業。而釣魚執法中的執法卻變異為以權謀利的工具——為完成指標而罰款,為了部門利益而罰款。這種執法方式實際上生存已久,而且在某些行業已是公開的秘密,是上海市閔行交通執法大隊把其推向風口浪尖,受到社會的普遍質疑、譴責和義憤。 二、出現“釣魚執法”的原因 我國法律有這樣的規定,“任何行政部門都沒有權利私自處理罰沒款,都要上交國庫”,但各地財政一般會按40%到50%的比例將罰沒款返還給行政執法部門,有關部門再按照四六或五五的比例返還給各分支機構,俗稱“兩次五五分成”。這就等于給了執法人員很大的利益驅動力和執法權。 無利不起早。程序非正義且在道德觀念層面也不得人心的“釣魚執法”為什么能大行其道,內在的根源和原動力在于利益驅動,是“罰證經濟”思維籠罩下的權力自肥。罰款經濟是“釣魚執法”等違法行為的背后“黑手”,不斬斷公權力和經濟利益的直接關聯,執法部門就可能受利益驅使而非遵從法律來行使權力,這種“政府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個人化,個人權力商品化”的權力異化,使公權力蛻變為以權謀私的工具和載體。 交通執法儼然成了一塊誘人的大蛋糕,不僅執法大隊的公權力們直接切分,還有一大批“臨時執法人員”,通過親自做釣鉤或釣頭等手段分上一杯羹。真是達到了“雙贏”效果。 三、“釣魚執法”的后果 1、“釣魚執法”褻瀆和踐踏的是什么——法律 執法是對違法行為課之以法律。也就是說對一些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依法給予法律制裁。這里面有兩個關鍵點:一個是法律有明確規定,二是違法行為已經發生。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不能隨便進行法律制裁,行為尚未構成違法,不能以違法制裁。也就是說,執法過程是事后監督、制裁,而不是事前,更不能誘使別人違法,然后再進行制裁。因此,在行政執法中,執法者本應嚴格執法,文明執法。而這種為了“背后利益”而誘使守法者“違法”,并把所設之套作為定性證據的“釣魚執法”,是明顯的采取非正常取證手段的行為,顯然是違法的。它不僅破壞了法律的嚴肅與公正,而且摧毀了人們對法治的信仰與信任,這種既悖于法律也悖于法理的執法方式,是對法律的褻瀆和踐踏,是法治國家的荒唐之舉,實為法治社會之恥。 2、“釣魚執法”最傷害的是誰——政府 “釣魚執法”以沒騙局方式,有組織地栽贓陷害良民,以作偽證來訛詐受害者錢財,這種誘民入罪的方式實質上是以違法的形式來“執法”,已經嚴重背離了人民政府的宗旨,是公權的亂作為、瞎作為。說實在的,本應是約束人們遵守公共秩序的政府,如果自身行為發生扭曲,它必將對社會規則和秩序造成混亂,必將使公眾對政府的誠信度大打折扣,會形成公眾對政府的不信任,甚至在情緒上的對立。上!搬烎~式”執法案浮出水面后,人民網調查,九成上海市民認為政府最沒誠信,公眾對上海政府的信任度之低,足以說明一切。 3、“釣魚執法”摧毀的是什么——社會道德 網上“最牛車貼”——本車拒絕一切搭載求助,臨盆產婦、車禍、中風、觸電、溺水都不關我事,尤其是胃疼的。多么無奈的話語,又是多么沉重而又蒼涼的話語!一些私家轎車貼出“胃疼關我什么事”與“珍愛生命,拒絕釣魚”的貼畫,不僅僅是一種行為藝術和公眾情緒的另類發泄,也是冷漠社會一個危險的風向標,與公民責任社會及和諧社會的建設目標背道而馳。人們嘆息:世風日下,世態炎涼,人性冷漠,好人難做。如果再遭遇一次執法者以如此卑劣、齷齪的手段“執法”陷阱的話,受到重創的是人們的同情心、側隱之心、善心愛心。如果任憑這種毒瘤慢慢地侵蝕著我們這個社會的肌體,其后果是嚴重的——社會信任危機加劇,互助友愛土壤板結,人們良知泯滅,社會道德沉淪,使本來十分脆弱的良好的社會道德生態受到毀滅性的打擊。 四、“釣魚執法”的治理對策 1、斷了執法經濟的源頭 首先,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按規定全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行政執法經費全額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嚴禁將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罰沒收入按比例返還行政執法單位,作為行政執法經費或者獎勵經費使用。其次,加強執法監督?赏ㄟ^部門內的權力對權力的監督和社會的權利對權力的監督形式,讓權力的行使在陽光中進行。因為孟德斯鳩說過“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最后,改革績效考核指標,由注重量的考核向質的考核邁進。開展360度績效評估、目標達成率考核和出勤考核,并賦予它們不同的權重,最后綜合三方面的得分,再確定執法人員的工作技校的高低。只有在德、能、勤、績、廉的全面評估,才能真正激發執法人員執法為民。 2、健全法制 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有法可依。首先,在交通立法規定要與時俱進。目前我國就只有一部法規是關于非法營運的,這遠遠不能滿足現在的社會的發展的需要。其次,交通法律條文應該具體化,明細化。過于理論化和原則化的法條,實踐性不強,效能不理想。最后,私權力的司法救濟制度。完善的司法救濟制度可以讓民眾更好更高質量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 良好的執法不但靠制度,而且靠素質。人的素質包含很多方面,但最重要的是人的思想道德素質。釣魚執法現象的出現,說明我們的執法人員社會公德和誠信素質還是有很大的提升空間。首先,要讓執法人員清楚的知道“所有公共部門的管理者和工作人員都被賦予了某種非常有價值的東西:納稅人的錢。他們有責任——有義務——合理地使用這些錢,他們應該對此負責,否則,應該受到懲罰! 他們要持著這種對納稅人負責的理念,端正工作的態度來開展工作,因為“態度決定一切”。其次,通過開展各種各樣有質量的思想道德教育活動,讓執法人員的工作在一個充滿社會公德心和誠信的良好氛圍中展開。 4、構建社會閑散人員的管理制度。 閑散人員的不斷增多,無形當中給社會形成了一種隱患,擴大了社會穩定和社會治安的不安全系數。所以構建健全的社會閑散人員管理制度迫在眉睫。首先,政府可以充分發揮社區的作用,通過與社區合作,形成各種職業培訓和教育培訓,提高社會閑散人員整體素質,幫助其順利就業。其次,政府與非政府組織合作。政府可以鼓勵各種非政府組織吸納相應的閑散人員成為自己組織的成員,或者是積極的參與、協助政府對閑散人員的管理。
于公正的懲處之外,完善制度的基礎是真正的反思,它包括執法行為本身,也不能回避非稅收入管理、城市交通布局、司法救濟渠道的暢通等一系列焦點問題!搬烎~執法”不是一種孤立的存在,如果沒有罰款經濟的刺激,如果有了滿足市民需要的交通體系,如果司法機關能夠維護最后的正義,一種惡絕不會被放任到無法收拾的地步。對于“釣魚執法”和相關問題的反思,也不是上海一地的課題。問題在上海暴露出來,只要有足夠的整改的勇氣和措施,它就有可能最先從泥沼中走出。倒是那些自以為無事大吉的地方,眼下最該是自省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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