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的改進 【摘要】事業單位會計,是以事業單位實際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為對象,記錄、反映和監督事業單位預算執行過程及其結果的專業會計,它是預算會計的組成部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發展,市場經濟活動的日趨復雜化,事業單位的會計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現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業務發展的需要,因此,規范事業單位會計行為,強化財會管理勢在必行。 【關鍵詞】固定 負債 凈資產 資產 核算
一、關于固定資產核算的建議 (一)固定資產會計處理的改進 1.購置固定資產。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核算可與企業會計制度同步。建議取消“固定基金”科目。購置固定資產不需按資金來源列支,直接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有關資產科目。 2.固定資產對外投資。在取消“固定基金”科目后,使事業單位用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的會計處理與以其他資產對外投資的會計處理趨于一致。改進方法如下:按評估或合同協議確認的價值,借記“對外投資—其他投資”科目,按固定資產賬面原價貸記“固定資產”科目,按固定資產評估或合同協議確認的價值與賬面原價的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固定資產賬面原價借記“事業基金—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3.固定資產折舊。事業單位是非營利組織,具有公共事業和產業雙重性質,其固定資產也需要保值增值,應該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在會計核算上應取消“固定基金”和“專用基金一一修購基金”科目,增設“累計折舊”科目,以計提的折舊基金取代修購基金。改進方法如下:將固定資產的原值扣除其預計凈殘值的余額,在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內,選擇合理的折舊方法進行攤銷,將每月應攤銷的折舊價值作為費用計入有關的成本或支出中,從相應的收人中得以補償計提折舊時,借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成本費用”等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 (二)無形資產攤銷會計處理解決方法為充分披露無形資產的信息,不論是否實行內部成本核算,事業單位的無形資產均應在受益期內分期平均攤銷。在會計核算上,可以增設“無形資產攤銷”科目。分期攤銷時,借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科目,貸記“無形資產攤銷”科目。 (三)接受捐贈會計處理改進方法事業單位接受不同的捐贈物,即不管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還是未限定用途的財物,捐贈會計核算不應分別計人“事業基金”、“固定基金”和“其他收人”科目,而應統一將接受的捐贈都計人“其他收人—捐贈收人”。 二、關于負債核算的建議 (一)應交所得稅事業單位的“應交所得稅”核算,在實際工作中存在著兩個方面的缺陷:一是在事業單位的經營活動發生虧損,沒有經營結余,但經納稅調整,還需要繳納所得稅的情況下,應把事業單位繳納所得稅的核算分錄改成借記“經營支出”而不是“結余分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較為合理;二是把事業單位繳納的所得稅當成是對其結余進行分配的一種形式,造成“所得”與“所費”失去了相互的配比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單獨設立了經營收人、經營支出等會計科目,用以核算其經營活動的財務收支,參照的也是企業經營的核算模式,對事業單位繳納的所得稅核算也應參照企業所得稅核算原理,將其視為一種費用,列人到“所得稅”或“經營支出”科目中去,作借記“所得稅”或“經營支出—所得稅”科目等,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這樣才能使該涉稅事項的核算更加規范化、合理化。 (二)銷項稅額在一般納稅人的事業單位以其材料對外投資時的“銷項稅額”核算規定中,出現了“銷項稅額”,在“對外投資”科目中作為“投資額”核算,而在對應的“投資基金”科目中卻不作為“基金額”核算的問題。既然材料在對外投資時的銷項稅額已作為投資額不再向對方單獨收取,那么,投出材料的銷項稅額也應作為對應的“投資基金”的一項來源,也應從事業基金的“一般基金”中劃轉到事業基金的“投資基金”中去,這樣才能使該涉稅事項的賬務處理便于理解,符合會計核算邏輯。 三、關于凈資產核算建議 (一)事業基金 1.投資基金。事業單位投資基金存在的不合理性是因為“事業基金—一般基金”中收人和支出相抵后的結余,并不是事業單位的完整反映,如應收賬款等都可以投資,它們的金額要遠遠大于一般基金的結余數。按此規定,事業單位“投資基金”金額就小于或者等于“一般基金”,否則,“事業基金”就不夠結轉或者出現負數。因此,為了投資規模不受“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的限制,建議對外投資不需同時做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因為從資產的屬性來看,對外投資和無形資產是一樣的,只是表現形式不同而已,從資產的運動過程來看,“無形資產”或“材料”增減不一定同事業單位的凈資產發生聯系,更無法做到一一對應。2一般基金。一般基金的界定和會計處理。首先,應按清算、審計結果,在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后,對于報廢、損毀等財產損失,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相關資產科目;對于盤盈的財產,作相反會計處理。其次,根據資產評估的確認結果,對于資產評估增值,借記相關資產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對于資產評估減值,作相反會計處理,不需改變很大。 (二)固定基金事業單位購置入賬的固定資產在沒有報廢、毀損的情況下,其對應的固定資產、固定基金的賬面價值是永恒不變的,不會因為固定資產的使用而減少,這必然導致事業單位虛增資產總額及凈資產,對這種情況,購置固定資產直接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有關資產科目;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時,同樣可取消“固定基金”科目,使事業單位用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的會計處理與以其他資產對外投資的會計處理趨于一致;在固定資產折舊方面,會計核算上也應取消“固定基金”科目,增設“累計折舊”科目。 四、關于收入、支出核算的建議 (一)收入核算核撥給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不應作為事業收人;經財政批準自留的預算外資金也不應作為事業收入。 (二)支出核算事業單位按照現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及會計制度的規定:無論是事業支出還是經營支出,一律按國家規定的支出項目核算和列報,筆者認為這樣不妥當。事業單位的經營收支從某種意義上講同企業的經營收支沒有本質區別,應從滿足事業單位加強管理的角度出發,比照企業的核算和報告要求進行會計處理,將事業支出按出資者要求進行列報,將經營性支出比照企業支出辦法進行列報。 總之,由于各類事業單位的特性差別較大,因此,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的改進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以及財會計管理體制等若于深層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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