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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合同法》預期違約制度適用范圍上的缺陷
【摘 要】本文從我國《合同法》借鑒了英美法的預期違約制度,在第108 條規定了明示預期違約。但與英美法不同的是,它規定的明示預期違約在適用范圍上包括兩個方面,即“一方明確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義務”和“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這不僅造成了對預期違約行為的認定困難,而且還使預期違約和該法同時規定的不安抗辯權在適用上產生了混亂。如何完善我國合同法中的預期違約制度。
【關鍵詞】 合同法 預期違約 適用范圍 不安抗辯權
1前言1.1何謂合同法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它主要規范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終止、違反合同的責任及各類有名合同等問題。合同法并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只是我國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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