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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新《物權法》之物權行為理論【摘要】:物權行為理論是德國最先抽象出來的理論,在德國解決實際生活中的較為復雜的問題起到難以忽略的作用,在完善民事法律體系上更是一大杰作。然而,從我國《物權法》以前的立法來看,我國同其他大多數國家一樣,一直以來都不承認物權行為理論。新《物權法》在這方面有了突破,對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進行了區分,使物權行為獨立于債權行為而存在。如《物權法》第15條里的不動產的合同(債權合同)的生效與登記(物權行為)成立不再捆綁,區分了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也就是說債權合同的成立生效取決于當事人的合意并且合法就行,與登記與否沒關系,而登記只是作為物權變動結果的必備要件。另外,這一條的功效其實并不僅僅體現在《物權法》里,它也是對《擔保法》41條的進行了更正,一改過去既不承認物權行為又在法律中實質性承認的悖論。采用了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其可以認定為對《擔保法》41條廢止的宣告。另外,在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相關條款中也對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做了區分。這一具有劃時代意義的立法突破,將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在解決隨之而來的以前沒有遇到的新的復雜問題方面,指導司法實踐需要方面起到積極的作用。本文試從物權行為理論的三大原則談起,結合我國新《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做了一些探討。【關鍵詞】:物權行為 無因性 債權形式主義 原因行為/結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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