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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摘要]: 我國城鎮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是50年代初建立的,以后在1958年和1978年兩次作了修改。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所有制結構、產業結構、勞力結構和職工工資分配形式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要求養老保險制度作相應改革。幾十年來,對養老保險制度已進行了一些改革和探索,取得了不少成功的經驗。[關鍵詞] :保險 改革 完善
一、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現狀 我國城鎮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是50年代初建立的,以后在1958年和1978年兩次作了修改。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所有制結構、產業結構、勞力結構和職工工資分配形式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要求養老保險制度作相應改革。幾十年來,對養老保險制度已進行了一些改革和探索,取得了不少成功的經驗。這些年來改革的內容主要有: 1、實行職工退休費用的社會統籌。即職工在職時,由職工本人和企業按一定比例為職工購買社會保險,在職工退休時由社保局統一向退休職工發放退休金,統一管理。退休費用實行社會統籌的改革措施,初步緩解了新老企業之間退休費用負擔輕重的矛盾,保證了退休人員的生活,增強了企業的活力,維護了社會安定團結。特別是在1996年后的3年治理整頓期間,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發揮了重要作用,凡是參加了勞動部門組織的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企業,不論退休人員有多少,企業是否有能力繳納養老保險基金,退休人員不受企業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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