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 與知識產權保護 加入WTO對我國來說既是機遇又是挑戰。 知識產權是WTO(世界貿易組織)的三大支柱之一,我國加入WTO與知識產權保護密不可分.中國"入世"后,要全面履行自己在知識產權領域中承擔的權利與義務,這對于我國知識產權工作的發展必將產生深刻的影響。在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管轄的范圍內,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和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一起,構成了約束所有締約方的主要內容之一。在WTO背景下,“民族工業”不再是一個封閉概念,中國企業要以一個更廣泛的視野和國際化規則來描摹它。如何在WTO的機制下更好的保護知識產權壯大我們“民族工業”成為我們應該好好研究的問題。 一.知識產權保護的作用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們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是,就是要盡快地、最大限度地提高我國技術創新的能力和水平,這種能力從哪里來呢?從世界各國情況來看,鼓勵技術創新,最根本的是要建立一種機制和一種制度,為技術創新建立一種長期穩定的良好的法律政策環境。國外幾百年專利制度的歷史和國內十幾年的實踐以及有關理論研究都表明,專利制度是維護市場經濟公平有序競爭,推動和保護技術創新的長期穩定起作用的強有力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有效機制。專利制度的這種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激勵發明創造的作用 人類已經進入21世紀。在這個充滿希望的新世紀,科學技術和文學藝術高速發展并將取得更加輝煌的成就。伴隨著信息社會和知識經濟的到來,知識產權的保護與經濟、科技和文化發展之間的矛盾、發達國家與欠發達國家之間的矛盾日顯突出,同時,知識產權制度在促進經濟發展、科技進步和文化繁榮等方面也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進行新技術的發明創造,是技術創新的第一環節,激勵人們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對推動技術創新是至關重要的,專利制度是激發人們發明創造積極性的一個重要機制。專利制度通過給發明創造者以發明創造專利權這種排他獨占權,專利權人就可以占領市場,從而得到豐厚的回報。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能獨家占有一方市場,就是對發明人莫大的激勵。發明人取得具有排他獨占的專利權后,不僅能收回研究開發付出的投入,而且還能取得比其投入大得多的回報,從而繼續新的發明創造。有了這一保障,才能激發起人們搞發明創造的熱情,調動起人們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使技術創新活動走向良性循環。否則不論是個人還是單位,投入了相當大的人力、財力、物力研制出來的技術成果,國家如果不給以保護,一旦公開就很容易被別人無償地仿制和使用。發明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其投入得不到回報,人們自然也就不會有研究創新的積極性。 (二)有效配置技術創新資源的作用 技術創新資源包括用于研究與開發的資金、人力和設備。要進行技術創新,自然離不開技術創新資源的支持。我國對研究、開發的財力投入一直嚴重不足,我國的科技投入本來就不足,科技資源本來就貧乏,再加上長期以來的低水平的重復研究開發,又進一步加劇了矛盾。直到目前仍大量存在這種低水平重復研究,嚴重制約了我國科技的發展,使科技的產出效果尤其差。類似花巨資研制開發產品,當產品鑒定會前進行專利文獻檢索,發現國外在幾年前甚至十幾年前就已有了相同專利產品的事例是屢見不鮮的。這是科技資源的一種嚴重浪費。專利制度在有效配置科技資源,提高研究開發起點和水平,避免人力、財力、物力的浪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研究結果表明,全世界最新的發明創造信息,90%以上首先都是通過專利文獻反映出來的。在研究開發工作的各個環節中注意運用專利文獻,發揮專利制度的作用,不僅能提高研究開發的起點,而且能節約40%的科研開發經費和60%的研究開發時間。在研究開發工作中,先進行專利文獻檢索,就可以做到知己知彼,在最新最高的起點上確立科研課題,站在巨人的肩上往上攀登,避免重復研究開發和有限科技資源的浪費。 (三)促使新技術商品化和產業化的作用 新技術的商品化和產業化,是技術創新活動的一個關鍵環節,也是技術創新的根本目的。在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大環境中,不利于解決技術發明完成后的商品化和產業化,致使許多新技術完成后或被束之高閣,或通過論文的發表、成果的鑒定向國內外公開直至流失,不能有效地為國家的經濟建設發揮作用。當前,黨中央和國務院高度重視并大力推進技術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化,制定了一系列相關政策法規,這是我國科技政策和管理由實施促進技術發明的措施,向實施強化技術發明轉化和擴散轉移的措施的一個重要標志。專利制度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其規則是按市場經濟規則和市場機制運作的,自其誕生之日起,就把保護和鼓勵技術發明的商品化和產業化作為根本出發點。按照專利法的規定,對發明人的獎勵和回報,重點不是在技術發明完成后,而是移至技術發明產業化以后,從其創造的效益中提取。這是專利制度區別于現行科技獎勵政策的一大特點。 (四)保護技術創新成果和創造市場公平有序競爭法律環境的作用 保護專利權,是專利制度的核心。在全世界170多個國家實行了專利制度,專利等知識產權保護日趨國際化,關稅壁壘逐漸拆除,世界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僅僅研制出了高新技術成果還不足以擁有市場競爭優勢,只有將其取得專利保護才能最終形成自己的獨特的市場競爭優勢。這也就是世界上一些經濟、科技大國強國,同時又是專利大國強國的緣由。如日本每年發明專利申請達40多萬件,美國20多萬件,德國15萬多件。一個國家是這樣,一個企業也是如此。IBM、杜邦、日立、飛利浦等大公司,目前擁有有效專利數萬件,每年的發明專利申請就有上千件,有的高達1萬多件,如此多的有效專利成了他們雄霸國際市場最重要的資本。而我們全國上萬個企業、5000多個縣級以上的科研單位、1000多所高等院校全年的發明專利申請只相當于國外一個公司,差距非常之大。 (五)在引進先進技術和資金中的作用 改革開放十幾年來,我國之所以能夠成功地大量引進外資和大量先進技術,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們建立并實行了專利等知識產權制度,為外商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護環境。如果還象計劃經濟時期那樣大搞"一家引進,百家使用",外國的先進技術就不會轉讓給我們,即使轉讓,也要以高出其它有專利保護的國家的價格的幾倍甚至十幾倍轉讓給我們。我國自己研究開發的新技術沒有專利保護,外商也不會輕易投資進行合作開發生產。在與外國人進行技術交流與合作時,外商最關心的是該技術有沒有專利保護。專利為什么如此重要?這對外商們來說是最簡單不過的道理:因為只有取得專利保護,才能形成市場競爭優勢,才能獲得豐厚的利潤。 二.世界貿易組織(WTO)與知識產權保護 關貿總協定中所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主要是假冒商品貿易。關于這個問題的談判在東京回合時就開始了,美國曾就此提出過一個守則草案,但未能達成協議。假冒商品貿易的議題就在1982年11月首次列入關貿總協定的議程,部長們要求理事會決定在關貿總協定框架下對假冒商品貿易采取聯合行動是否合適;如果合適,應采取怎樣的行動。1985年,理事會設立的專家組得出結論:假冒商品貿易越來越嚴重,應當采取多邊行動。 (一)知識產權保護在世紀貿易組織中曲折發展 對關貿總協定是否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適當場所,各方爭議很大,為此形成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截然相反的兩個陣營。 以美國、瑞士等為代表的發達國家主張,應將知識產權列入多邊談判的議題。美國代表甚至提出,如果不將知識產權作為新議題,美國將拒絕參加第八輪談判。另外,發達國家還主張,應制訂保護所有知識產權的標準,并且必須通過WTO的爭端解決機制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 而以印度、巴西、埃及、阿根庭和南斯拉夫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認為,保護知識產權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任務;應當把制止假冒商品貿易與廣泛的知識產權保護區別開來。發展中國家擔心,保護知識產權會構成對合法貿易的障礙;強化保護知識產權有利于跨國公司的壟斷、提高藥品和食品的價格,從而對公眾的福利產生不利的影響。直到1986年烏拉圭回合談判正式開始,各國也沒有就是否將知識產權納入談判議題達成一致意見。由此可見,從政治和技術的角度看,知識產權問題是烏拉圭回合談判中最困難的議題之一。 1991年,關貿總協定總干事提出了烏拉圭回合最后文草案的框架,其中《與貿易(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在內)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基本獲得通過。由于這一協議毫無疑問地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因此,協議的標題最后沒有出現這一概念。發展中國家接受知識產權協議的主要原因是: ①烏拉圭回合協議作為一攬子協議,包括了發展中國家所希望得到的一些東西,例如紡織品協議回歸,服務貿易協議,更強化的爭端解決機制等,因而接受知識產權協議是一種交換; ②許多發展中國家從80年代開始大量引進外資,這需要對知識產權加強保護; ③美國等的單邊威脅、發達國家同意給發展中國家更長的過渡期,以及擔心美國國會將因為沒有知識產權協議而不批準一攬子協議等等,也起到了一些作用。 (二)知識產權在WTO中具有重要地位 知識產權是構成世界貿易組織(WTO)的三大支柱之一。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前身為關貿總協定(GATT)。1947年10月簽定,1948年1月1日開始“臨時適用”與世界銀行、世界貨幣基金組織一起成為世界金融體系的三大支柱。 知識產權問題在世貿組織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知識產權理事會(全稱“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簡稱TRIPS理事會)與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并稱WTO三大理事會。世界貿易組織直接領導的常設職能機構中設立了“知識產權與投資部”知識產權貿易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構成世界貿易組織三大支柱。 知識產權貿易俠義的理解是:是以知識產權為標志的貿易。主要包括知識產權的許可和轉讓的內容。廣義的內容還包括知識產權產品轉讓。 (三)知識產權協議在WTO中具有特殊的意義 ①它與多邊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協議不同;前兩個協議是就與貿易政策有關的一般規則和原則達成的協議,并取得了各國自由化的承諾,但并沒有尋求各國政策的協調統一;而知識產權協議包括所有成員都必須達到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標準。 ②知識產權協議要求各成員積極采取行動保護知識產權,這與前兩個協議 只對成員的政策進行約束是不同的。這證明在多邊貿易框架下可以尋求協調統一,即制訂最 低標準,以影響貿易的政策和管理制度。知識產權協議的形成,對發達國家的利益是顯而易見的。例如,美國的藥品業、娛樂業和信息產業基本上得到了談判發起時所期望的東西,因為知識產權協議是一個具有實質性義務且漏洞很少的協議;它確定了保護知識產權的最低標準及實施該標準的義務,建立了一個有效的多邊爭端解決程序。 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帶來的影響 1999年11月15日,中美兩國政府簽署了關于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雙邊協議,這預示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步伐在加快。可以說,我們國家經過十幾年艱苦的長途跋涉,已經來到了世界貿易組織的大門口。 中國"入世"后,要全面履行自己在知識產權領域中承擔的權利與義務,這對于我國知識產權工作的發展必將產生深刻的影響。在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管轄的范圍內,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和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一起,構成了約束所有締約方的主要內容之一。按照協議要求,我們必須完善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我國專利法經過1992年修改,在保護范圍與保護水平上,已經基本上符合了協議的要求。 (一)我們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當我國與其他締約方在知識產權方面發生爭端時,可以適用世貿組織統一的爭端解決機制。這個爭端解決機制一方面有助于減少或在一定程度上扼制過去極少數發達國家動輒使用的肆無忌禪的單邊報復的行為,使我們在可能與發達國家發生的知識產權爭端時,能夠在協議的框架下通過多邊談判解決爭端;另一方面,也對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我們不能對有關締約方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利提供有效的保護,就有可能被終止應享有的減讓等優惠待遇,直至受到交叉報復和跨部門報復。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特別是對假冒、盜版行為進行有效、有力地打擊和制裁,就已經成為我國"入世"后必須要履行的義務,這當然也是我國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 (二)我們面臨的重大任務 我們必須迅速地提高我國企事業單位掌握和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以適應"入世"后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形勢的要求。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們要全面履行自己承擔的各項義務,特別是在按照WTO要求降低關稅、開放國內市場的形勢下,我們的企業要生存、要發展,就必然要在技術進步、技術創新上下功夫。技術的創新與進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必然更多地要依靠和運用知識產權制度來激勵,來保護。如果我們的企業能夠更好地掌握和運用知識產權來參與市場競爭,就能贏得更多的主動。但是,目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特別是專利保護所達到的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存在相當大的差距,專利在大量企事業單位還是一片空白。我國上萬個大型的企業一年的發明專利申請還趕不上日、美一個公司的申請,向國外申請的專利更是微乎其微。據統計,我國十幾年來在國外申請的專利只有2000多項,而日本索尼、日立等公司一年在國外就申請四五千件,差距之大,可想而知。 四.面對入世,我國在知識產權問題上應采取的對策 (一)完善法律制度,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首先要建立中央權威、高效、統一、精簡的知識產權保護協調機構,統一考慮涉及世界貿易規則的知識產權立法、執法以及國際合作,爭端解決,信息交流等問題,從全局出發籌劃涉及知識產權法律、政策和對外關系等重大問題。逐步集中統一行政執法隊伍,改變政出多門、各行其是的執法現狀;對法院涉及知識產權的民事、刑事和行政審判職能統一于一個審判部門,避免以“大民事”、“大立案”、“大執行”沖淡和分散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力量,影響人民法院審判職能的充分發揮。 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特別是專利保護所達到的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存在相當大的差距,專利在大量企事業單位還是一片空白。專利制度對技術創新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國要加快立法,建立與世界貿易組織相適應的法律制度,以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形勢。 (二)完善對科技成果的評價體系,制定有利于促進專利保護的政策措施。目前,國家對科技成果管理與鼓勵措施的許多方面,重點仍停滯在鼓勵技術發明上,在非發明創造的商品化、產業化方面,黨中央、國務院特別在鼓勵新技術產業化和加強技術創新方面也出臺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和政策,但在具體招標過程中,一些配套措施仍還不夠完善。只有將專利作為評價科技投入產出的一項重要指標,并將專利獎酬機制在實踐中認真貫徹落實,才能真正實現與國際接軌,才能真正推動技術發明的產業化。 (三)政府要制定切實措施,引導和推動相關政府部門和企業制定內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使企業單位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制度化、規范化,使一切可以取得專利等知識產權保護的技術,及時取得國內外專利保護,形成市場競爭優勢,最大限度地減少轉軌過程中因專利保護不充分、不及時而造成的高新技術的流失。 (四)加強專利信息的傳播與運用。在科研過程中充分重視專利信息的檢索,以避免重復研究,提高研究起點和水平;在技術進出口過程中重視專利信息的檢索,以避免吃虧上當和侵犯專利權;在制定企業、行業、國家科技發展政策的過程中,重視專利信息的研究和分析,以制定正確的科技政策。 (五)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應建立重大技術項目的專利申請基金和開發實施基金。對一些關系國家重大利益,特別是具有良好國外市場前景的高新技術項目,從資金上給予保障和扶持。從而加強對對國家急需的技術的扶持,促進這些技術項目良好有序的發展。 (六)加大專利保護力度,切實保護專利人的利益。加強各職能部門協調工作以提高查處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能力。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嚴格規定定罪量刑。讓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分子受到法律的嚴懲 參考文獻 1.鄭成思:《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的知識產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6,p12-14 2.侯書森:《入世后的中國》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 p57-63 3.胡瑞芬:《世界貿易組織的知識產權法規》全球科技經濟瞭望,2002.9.19-23,p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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