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字數:13327
淺談侵占罪 新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來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這是立法機鑒于80年代以來,這類案件屢有發生,原有刑法又無明文規定,司法機關不得不按類推規則予以定罪處罰,而增加的規定。這一規定,不但使司法機關處理這類案件有了明確規定的法律依據,同時也使公私財產得到了更全面的保護。但是,如何理解和執行上述規定,尚有一系列問題值得去深入探討①。 一、侵占罪的定義 侵占罪屬于侵犯財產行的犯罪,按照學理的分法分為信托侵占罪、業務、公務侵占和侵占遺忘物和埋藏物[1]。我國新刑法規定的侵占罪為信托侵占罪和侵占遺忘物和埋藏物,一般認為本罪為普通侵占罪(其中信托侵占之外還包括了其他的代為保管的侵占)。若要深刻理解和正確執行有關侵占罪的規定,一定首先要對侵占罪科學的界定。大多數學者認為應該把侵占罪定義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以下稱侵占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的行為”.[2]因為該定義基本概括了該罪的特征,比較全面。不但揭示該罪的內涵,而且也概括了該罪的外延,所以這一定義被大多數學者所采用。 但是,筆者卻認為該定義可作適當的修改。因為對于該罪的定義首先應該根據新刑法的規定和有關立法精神、立法背景和有利于司法實踐中人們的準確把握。筆者認為侵占罪的定義應該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占有或處分數額達到法定標準的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他人遺忘物、埋藏物,拒不退還的行為。這樣定義明確了該罪的主觀目的,而且也對犯罪的構成進行了嚴格限制,較為完整。
本站部分文章來自網絡,如發現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聯系指出,本站及時確認刪除 E-mail:349991040@qq.com
論文格式網(www.donglienglish.cn--論文格式網拼音首字母組合)提供法律專業畢業論文畢業論文格式,論文格式范文,畢業論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