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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締約過失責任 [摘要]締約過失責任形成于德國,它是大陸法系國家的重要發現,但其影響是世界范圍的,各國都紛紛把它列入民法典,在理論上也日漸成熟。這一制度他彌補了合同法的空白,對當事人誠實信用的保護也從合同訂立階段擴大到締約磋商階段,對于維護交易安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國由于歷史原因,商品經濟不發達,新中國成立后又由于政治上的原因阻礙了商品經濟的發展,體現在民法上,就是作為民法基本原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沒有確立締約過失責任。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以及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交易范圍正將逐漸擴大,在我國確立締約過失責任不僅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而且具有重大的實踐意義。本文著重就締約過失責任起源,成立要件,賠償范圍,以及與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加以分析和探討,闡述了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一些基本觀點。 [關鍵字] 締約過失、誠實信用原則、構成要件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提出和發展 最早提出締約過失責任的是德國法學家耶林,他于1861年發表了《締約上過失,契約無效于未臻完全之時損害賠償》一文。他說:“從事契約締結的人,是從契約交易外消極意義范疇進入契約上積極意義的范疇,其因此承擔的首要義務,系于締約時善盡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護的并非是一個業已存在的契約關系,正在發生中的契約關系也應包括在內,否則契約交易將暴漏于外,不受保護締約一方當事人不免成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犧牲品!契約的締結產生了一種履行義務,如果此種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礙而被排除時,則會產生一種損害賠償義務。因此合同無效者僅指不發生履行效力,非謂不發生任何效力。也就是說,當事人因自己的過失致使契約不成立者,對信其契約有效的相對人,應賠償基于此信賴而產生的損害。”耶林的學說從此為契約責任擴大奠定了基礎。耶林的學說對各國的立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德國、法國、希臘、意大利都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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