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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罪刑法定原則[摘要]罪刑法定原則是刑法基本原則中最為重要的原則,是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反封建斗爭的產物。是針對封建社會的罪行擅斷、司法專橫提出的一項民主、進步的法制原則。罪刑法定原則以三權分立學說與心理強制說為其理論基礎,以民主主義與尊重人權主義為思想基礎。該原則體現了刑法的人權保障和社會保護的兩大基本機能,是現代法治國家的根本標志,有利于保護人權,保證司法公正,但該原判真正價值不在于刑法典對其作出規定,而在于刑事司法中得到貫徹執行,在處理法無明文規定而又嚴重危害社會行為時如何體現該原則,在該原則下如何定位判例。本文對以上問題作了簡要探析,以求實現對罪刑法定原則的真正把握。[關鍵詞]罪行法定 司法運用 刑事立法解釋 一、罪刑法定原則的含義及內容 1、罪刑法定原則的含義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種犯罪的構成條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種,各刑種如何適用,以及各具體罪的具體量刑幅度如何算,均由刑法加以規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罪”。這一來自拉丁文中的法律格言,是對罪刑法定含義的高度概括。現代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仍是行為之定罪處刑,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罪刑法定的思想淵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五約翰簽署的大憲章第39條的規定,即“凡是自由民除經貴族依法判決或遵照國內法律之規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監禁、沒收其財產褫奪其法律保護權,或加以放逐、傷害、搜索或逮捕。”這一規定奠定了“適當的法定程序”的基本思想,一般認為是罪刑法定的最早思想淵源。 罪刑法定思想,到了17、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針對封建刑法中罪刑擅斷、踐踏人權的黑暗現實,更加明確地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張,并以“三權分立”和“心理強制說”作為基理論基礎,以民主主義與尊重人權主義為思想基礎罪刑法定的思想更加系統、全面。 罪刑法定從學說到法律的轉變是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以后完成的。現代意義上的罪刑法定原則的法律淵源是法國1789年的《人權宣言》1791年的法國憲法與1810年的法國刑法典。《人權宣言》確立了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方向。1791法國憲法融化了這一精神。1810年法國刑法典是最早以刑事立法形成對罪刑法定原則的明確規定,其歷史意義在于使罪刑法定在刑法中得到確立。受1810年法國刑法典影響,大陸法系國家刑法典紛紛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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