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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社會保險立法問題芻議[摘 要] 社會保險是一種強制保險,強制性是它區別于商業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障形式的重要特征,這種強制性來源于國家的社會保險立法。社會保險法是國家制定的調整社會保險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范,是國家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的法律手段。當前我國社會保險立法處于十分落后的狀態,遠遠不能滿足市場經濟和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需求,主要體現在:1、立法工作嚴重滯后;2、立法體系不健全;3、立法層次不高;4、立法適用范圍窄,權利不對等;5、法律效力低及實施機制弱化。因此,我國迫切需要加強社會保險立法工作,在社會保險立法工作中應做到:1、各險種應分別立法;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宜單獨立法;3、加強中央統一立法,減少地方分散立法;4、解決好各個法律部門的相互配套和銜接問題;5、與國際社會保險制度接軌。同時,應完善我國社會保險法律體系,社會保險法律體系由以下幾部分構成:1、憲法;2、社會保險基本法;3、各險種單行法;4、社會保險行政法規;5、社會保險地方性法規;6、社會保險行政規章;7、國際公約或條約。
[關鍵詞] 社會保險 立法 滯后性 完善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使勞動者在由于年老、患病、生育、傷殘等原因而暫時或者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因為失業而中斷勞動時,能夠從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其內容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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