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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
[摘 要]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承擔證明責任的訴訟主體即控訴人提供證據對案件事實加以證明所要達到法律規定的程度。我國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 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文分五部分對刑事審判證明標準進行探討,首先羅列了我國及外國刑事證明標準的法律規定及中西差異,進而指出我國刑事審判證明標準的缺陷,并對其進行反思;最后對重構我國刑事審判證明標準提出初步設想。 [關鍵詞]刑事訴訟 證明標準 犯罪事實 證據 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承擔證明責任的訴訟主體即控訴人提供證據對案件事實加以證明所要達到法律規定的程度。我國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 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我國刑事證明標準的法律規定及相關理論 所謂證明標準,是指訴訟中對案件事實的證明所須達到的要求,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是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罪判決對證據體系在質和量上的要求。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9條、第137條、第141條、第162條的規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證明標準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正并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犯罪事實清楚,是指刑法規定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一切事實均已查清。證據確實充分,是指據以定案的每一個證據都經過查證屬實;據以定案的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客觀聯系;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解決;全案各部分事實情節都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也就是說,據以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從整體上必須形成一個嚴密的證明體系,從中得出的關于案件事實的結論,必須是惟一的、排他的。即根據證據既可以充分認定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也可以排除其他任何人實施犯罪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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