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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制度 新《婚姻法》頒布實施后,被稱為全國財產分割標的最大的一起離婚案---哈爾濱宏鳴火鍋老板李鐘鳴、胡海英夫婦離婚案曾轟動一時。胡海英1997年6月與李鐘鳴結婚,婚后與丈夫共同創業,正當事業如日中天時,因感情破裂,胡提出離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李鐘鳴斷然拒絕,稱自己不僅沒有任何財產,反而欠下巨額債務。原來在訴訟期間,李已經擅自變更了飯店、房產、車輛的產權。 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統計,自1979年至1999年的20年間,全國法院審理的離婚案平均每年遞增9.08%,僅1999年全國法院審理的離婚案就達119萬件。據了解,這些離婚案中多數涉及財產糾紛。 離婚案件中的財產糾紛如此之多,這與夫妻雙方沒有就財產問題作出約定有很大的關系,因此,夫妻約定財產制度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同時也引起了法學界的高度重視。下面筆者就目前我國的夫妻約定財產制度淺談一下自己的拙見。 一、夫妻約定財產制度及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的內容 夫妻約定財產制度又稱契約財產制,是指法律允許夫妻用契約協議的方式對他們在婚前和婚后財產的歸屬、占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對第三人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做出約定,從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財產適用的制度。新《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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