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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與非婚同居 [摘 要] 曾幾何時,婚前性行為、未婚同居還只是少數人的另類行為,被占強勢地位的傳統文化所不恥,只能偷偷摸摸限制在“地下”范圍,但現在,人們的觀念大為改觀,不結婚而一起生活的人越來越多,逐漸成為一個群體,一種生活方式。雖然目前來看,還遠不能取代傳統婚姻成為主流生活方式,但這種自由的生活方式給人以更多的選擇和更大的空間,因而越來越為年輕人所接受,成為婚姻生活的前奏或替代。[關鍵詞] 同居 近20年來,隨著國家社會經濟的發展, 人口流動的加速以及人們思想觀念的轉變,婚姻家庭關系的多元化傾向已經越來越明顯,非傳統家庭的數量與日俱增,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就共同生活的社會現象大量存,我國的婚姻家庭正在經歷著前所未有的變化。 一、婚姻自由與同居 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我國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婚姻自由是指每個人都有對自己的婚姻依法自主決定,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強制的權利。正確理解婚姻自由,應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自愿、自主。每個婚姻的當事人都有按照本人的意愿選擇對象、締結婚姻和決定離婚的自由,完全自由,不受任何人的強制與侵犯。(2)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婚姻自由僅有結婚自由是不夠的,必須有離婚自由作為補充。(3)合法。婚姻自由并不意味著可以濫用自由,它要求婚姻的當事人在自由地結婚和離婚時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符合法律規范和法律要求。不論是結婚自由,還是離婚自由,根本是看感情的存在與否,是為了婚姻當事人雙方的幸福與社會的穩定,禁止強迫與非法干涉。婚姻自由體現的是自然人對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是婚姻內在價值的體現,是對婚姻自主權的肯定和界定。《現代漢語詞典》對同居,這樣解釋:①同在一處居住;②指夫妻共同生活。一些專家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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