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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國民事證據制度改革的思考
[摘 要] 在我國,關于民事證據問題,長期受“重實體輕程序、重事實輕規(guī)范”觀念的影響,司法工作人員對證據規(guī)則的理性認識缺乏,感性認識也甚寥寥,因此迫切要求我們建立一套系統(tǒng)而具體的證據法律制度。[關鍵詞] 證據 民事證據制度 改革 立法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其中正確認定事實是適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礎,而認定案件事實的關鍵則是證據。從這個意義上講,證據問題是全部訴訟活動的中心問題。 一、關于證據的概念及民事證據立法的必要性 證據的概念,是我們研究民事證據制度的基礎。《辭海》對證據概念所下的定義是:“法律用語,據以認定案情的材料”。[http://www.colaw.cn/fagui/susong/zhengju3.htm,《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證據法》(草案初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證據法(草案初擬)》中第一章第2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證據,是指證明案件事實的根據。[田平安:《民事訴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143頁。]法律上的證據包括下述三層含義: 1、證據方法,其指法官能夠通過五官作用獲得的,進行證據調查的對象物,也指當事人作為證據向法院提出的對象物。這層意義上的證據概念,分為人證和物證兩大類。 2、證據資料,其指法官通過證據調查,根據具體的證據方法所感知的內容。由于法官根據證據方法所獲得的感知內容是無形的,因此,證據資料又指證據調查的結果。 3、證據原因,其指法官確定待定事實真相所依據的資料。民事訴訟法中法官確定待證事實的主要依據,是根據證據調查所獲得的證據資料。我國民事審判方式改革追求的目標從本質上說是逐漸提高民主的水準,充分調動發(fā)揮當事人的主動性與積極性,減弱人治、增強法治、強化透明度,實現真正的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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