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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的現狀與立法 [摘要]:安樂死是一個爭議已久的問題,一直困擾著理論界和司法界。長期以來,安樂死的合法性被世界各國所懷疑,不過,安樂死的合法化作為一種價值選擇的趨勢,已逐漸為各國人們所接受。本文通過對安樂死的國內外立法歷程、合法性爭論和安樂死立法的必要性等幾個方面的分析和論證后,認為我國應為安樂死立法,但實行的時機并不成熟,尚需慎行,更要有嚴格限制。 [關鍵詞]:安樂死 立法歷程 立法構想 一、引子 安樂死是一種新的死亡方式,目前雖然有的國家已承認安樂死,但在我國仍未從法律上認可安樂死。盡管如此,安樂死正步入當今生活之中,不論法律接受還是不接受。 “安樂死”一詞源于希臘文euthanasia,愿意為“快樂的死亡”或“尊嚴的死亡”,又稱為安死術;在牛津詞典中的解釋為“患痛苦的不治之癥 者之無痛苦的死亡;無痛苦致死之術”。[ 《牛津現代高級英漢雙解詞典》,牛津大學出版社、商務印書館1998年版,第395頁。]我國學者對安樂死的定義是:“患不治之癥的病人在垂危狀態下,由于精神和軀體的極端痛苦,在病人和其親友的要求下,經過醫生認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中結束生命過程。” 因此,我們通常所說的安樂死則是一種特殊的選擇死亡的方式。 安樂死根據實施的方式的不同,可分為主動安樂死與被動安樂死。主動安樂死,是指對解除重病瀕危患者死亡過程的痛苦而采取某種措施加速病人死亡,又稱積極安樂死。被動安樂死,是指對于治愈無望而瀕臨死亡的病人中止其維持病人生命的醫療措施,任其自行死亡,又稱消極安樂死。根據被實施安樂死的病人是否明確表 達其愿望,安樂死又可分為自愿安樂死和非自愿安樂死兩種。前者是由病人本人通過遺囑或口頭表態方式 決定,后者則是因本人無法表達意愿而由親屬或監護人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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