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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侵權責任
[摘 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在總結建國以來各地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根據新形勢下我國道路交通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制定的一部適用于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法律文本。它的出臺完善了我國道路交通管理整體法律體系,對于規范人們的道路交通行為、維護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該法律在設定交通事故的侵權責任方面作了較大的調整,充分體現了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護政策。[關鍵詞]交通事故 歸責原則 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保險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賠償范圍 計算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一部旨在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的重要法律,為社會各界所關注。道路交通事關千家萬戶,發生交通事故在所難免,如何確定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成為道路交通立法不容回避的問題,本文擬就侵權責任方面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一、交通事故的性質與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 對于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5款界定為:“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該法律中規定的交通事故,限于車輛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因此,從交通事故的發生形態上,可分為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機動車與行人或乘車人以及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非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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