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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人身權在我國的民法保護
[摘 要]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法治建設的進行,公民的個人權利意識不斷增強,作為公民基本權利的人身權,也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人身權作為人的基本權利,歷來受到法律的多方面的保護。本文分析了人身權以及人身權的法律保護的概念,指出和分析了我國當前人身權保護立法的現狀,并提出了完善人身權立法的建議及補充。[關鍵詞]人身權 民法保護 缺陷 完善
人身權是現代世界各國民事立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并隨著社會的進步逐漸為各國所重視。如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在總則中不僅就公民的姓名權作了規定,而且還就人格權的保護作了一般性的規定。其28條明確宣稱:“人格關系受到不法侵害時,可請排除侵害,訴請損害賠償或給付一定數額的撫慰金,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始得允許!盵《瑞士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殷生根譯]這些規定從法律上肯定人格權,確立了精神損害賠償,初步形成了一套保護人身權的民事法律制度。人身權民事法律制度在社會主義國家的立法歷程中,也經歷了一個逐步發展和完善的過程。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頒布實施,正式確定了我國人身權的立法體制和具體內容,標志著我國民事立法中人身權法律制度已基本確立,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它是調整民事主體之間人身權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立法,也是人民法院正確處理人身權糾紛的重要法律依據。 一、人身權法律保護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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