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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我國表見代理制度[摘要] 表見代理是代理法乃至民商法中的重要制度,是公平地保護各方當事人利益的一種制度,這是代理制度趨于成熟的標志,所謂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民事行為。法律確立表見代理規則的主要意義在于維護人們對代理制度的信賴,保護善意無過失的相對人,進而保障交易安全。它產生源于商品經濟的高度發展和代理制度的廣泛運用,其主要宗旨在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維護交易的安全和鼓勵貿易。本文擬從表見代理的性質、種類及表現、構成要件、法律效力、等方面加以闡述。 [關鍵詞] 表見代理 構成要件 代理權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民事行為。如果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則該代理行為有效,被代理人應承擔代理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說,代理人沒有得到被代理人的真正授權,由于具有某些現象、假象,使他人有正當理由認為其有代理權,與之訂立合同。 一、表見代理概述 表見代理是介于《民法通則》規定的有權代理和無權代理兩者之間的第三種特殊情形,表見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就應受到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力的拘束。 (一)表見代理不同于有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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