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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在未成年保護中的法律責任【摘要】未成年學業生在校期間發生傷亡事故,雙方爭議較大,頗難處理。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盡管脫離了父母的控制,但其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對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發生的傷亡事故理應承擔監護責任。學校不承擔監護責任,但應承擔管理責任。[關健詞] 未成年人 學校 法律責任[案例] 2009年3月31下午,湛江二十七小學兩名學生,為兄妹倆,在學校春游回校后,一上小學一年級的八歲女孩及其上小學三年級的十歲哥哥在中午1點雙雙墜入原啤酒廠舊址東南面的水塘中后溺水身亡。這哥妹倆是趁上午參加完學校組織的“春游”下午不用上學的空隙出來玩而出事的。事后認定,學校在此事件中不負法律責任,學校基于人道主義出發,向出事小孩的家長發放撫恤金6萬元。 近年來,在校學生在學校發生的意外傷害事故逐漸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發生傷亡事故,雙方爭議較大,頗難處理。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盡管脫離了父母的控制,但其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對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發生的傷亡事故理應承擔監護責任。學校不承擔監護責任,但應承擔管理責任。 未成年傷害事故的概念及家長對學校應負法律責任的誤解未成年傷害事故的概念未成年學生傷害事故是指在學校實施的教學活動中或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和學生造成他人損害后果的事故。[ (參考教育部2002年6月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對此類事故責任的承擔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7條中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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