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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我國古代法家“法治”思想[摘要] 回顧和探討我國古代法家的“法治“思想對現代法治是很有借鑒意義的。筆者結合相關資料,主要從三個方面探討我國古代法家的”法治“思想:法家法治思想中的積極因素、消極因素以及既積極又消極的因素。[關鍵詞] 法家 古代法治 現代法治 我國古代法家是戰國時期代表新興地主階級利益,主張“變法”和“以法治國”的學派。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慎到、商鞅、韓非、李斯等。“法治”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他們主張將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和要求制定為“法”,以“法”作為治國和統一天下的主要方法,即所謂“以法治國[ (唐)房玄齡注:管子[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147.]” “垂法而治”[ (秦)商鞅:商君書[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8:163.]。法家的思想影響了我國古代整個封建社會,我國最早將“法律”二字連用是從法家開始的。自秦漢開始的封建統治者都在統治實踐中一定程度上采納了法家的主張,實行過一定程度的”法治”。然而,無論是從法治的主體、客體還是從其內涵、目的等方面來比較,法家的“法治”與我國現代法治都是不能相提并論的。 一、法家法治思想中的積極因素l、法家的“明法論”思想。法家所主張的法治,是將法律公之于天下。“務明易”是指法令一定要明白易知,便于遵守。商鞅認為法令的對象是愚蠢的民眾,如果太“微妙”,連聰明智慧的人都看不懂,怎么能讓民眾實行呢?因此他說:“圣人為法,必使明白易知。”[ (秦)商鞅:商君書[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8:423.] 韓非也提出了“三易”:“易見”即容易使人看見;“易知”即容易使人懂得;“易為”即容易使人執行和遵守。作到了“三易”,就能確立起君主的信用,發揮出政令的效用,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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