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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違約責任中的精神損害賠償[摘要]違約責任中損害賠償是中使用最頻繁的一種方式,但是我國的違約責任損害賠償大多僅限于對財產損害的賠償,而對于受害的當事人在精神上所受到的損害并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本文主要針對違約責任中精神損害賠償的相關內容作簡要的闡述[關鍵詞]違約責任 侵權責任 責任競合 精神損害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經濟領域的不斷拓寬,一方的違約行為可能造成對方的精神損害是不足為奇的,并且在司法實踐中,有關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也屢見不鮮。傳統民法將違約后產生的精神損害依責任競合制度以侵權責任實行救濟,但是,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說明侵權責任實行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并且它是將舉證責任交由受害方承擔,增加了受害方尋求救濟的難度,而且,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在賠償范圍上有所區別,所以,以侵權責任進行救濟就可能導致違約救濟的不可能,使受害方的損害得不到充分的救濟。本文將對違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相關問題進行簡要論述。 一、違約責任的概述 違約責任,又稱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所承擔的民事責任。①其承擔形式包括繼續履行、損害賠償和違約金等,其中以損害賠償在合同法中應用最為廣泛它既可以作為一種獨立的救濟措施,也可以作為一種輔助性的救濟措施。②但是對于違約損害賠償的性質,法理界看法不同,一種觀點是認為其體現的是懲罰性質,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它體現的是補償性。我認為后者更合理,如果以懲罰為目的,很可能會導致當事人惡意利用法律來牟取不正當利益,在這種情況下,違約的機率將會大大增加,這與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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