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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欺詐與欺詐消費者行為 [摘 要] 欺詐是含義寬泛的法律概念。作為一種違法行為,欺詐有民事欺詐和行政欺詐。民事欺詐屬于民事違法行為,是構成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定事由;行政欺詐屬于行政違法行為。刑法上的欺詐則構成詐騙。欺詐消費者行為既可以是民事欺詐,也可以是行政欺詐。本文以欺詐消費者行為為中心,對民事欺詐、行政欺詐及其在欺詐消費者行為中的具體理解和運用作一探討。 [關鍵詞]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欺詐消費者行為 欺詐 欺詐是含義寬泛的法律概念。作為一種違法行為,欺詐有民事欺詐和行政欺詐。民事欺詐屬于民事違法行為,是構成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定事由;行政欺詐屬于行政違法行為。刑法上的欺詐則構成詐騙。欺詐消費者行為既可以是民事欺詐,也可以是行政欺詐。本文以欺詐消費者行為為中心,對民事欺詐、行政欺詐及其在欺詐消費者行為中的具體理解和運用作一探討。 一、什么是欺詐《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均規定了欺詐,但對什么是欺詐均未規定。我國《民法通則》和《經濟合同法》只使用“欺詐”術語而并不解釋其含義,是因為欺詐作為一個民事范疇,有其固有的、特定的和約定俗成的含義和要件。按照民法原理,欺詐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制造歪曲的或者虛假的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使對方陷入錯誤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為。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指出:“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事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引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我國民法學界對欺詐行為的解釋,大都與這一司法解釋相似。梁慧星教授認為:“所謂欺詐,指故意欺騙他人,使其陷于錯誤判斷,并基于此錯誤判斷而為意思表示之行為。”彭萬林教授主編的《民法學》對欺詐下的界定是:“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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