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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談我國遺囑繼承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 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是我國第一部民事單行法,它的頒布與實施使繼承法律制度有了較系統、完整的法律,對保護公民財產繼承權,增進家庭成員之間的團結互助,推進社會經濟發展,穩定社會秩序起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我國的改革開放、經濟高速發展,私有經濟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私有財產越來越多,《繼承法》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的需要,完善我國的繼承法律制度是的當務之急。本人主要針對我國《繼承法》中遺囑繼承制度的立法缺陷,從遺囑形式和見證人、特留份、遺囑執行人四個方面,對我國現行遺囑繼承法律制度提出了修改完善的建議。[關鍵詞] 遺囑繼承制度 立法缺陷 完善 “遺囑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后,按照被繼承人所立的有效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制度”。《繼承法》第三章規定了遺囑繼承的基本制度,包括遺囑的設立、形式、變更、撤消和執行等問題。由于《繼承法》立法之初的局限性及民事立法事實上存在的“宜粗不宜細”的指導思想,導致《繼承法》立法過于原則化。因此,《繼承法》遺囑繼承法律制度在遺囑形式、內容、執行等方面難免有立法上的缺陷。 一、關于遺囑形式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遺囑在繼承法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規定什么樣的遺囑制度,在繼承法中具有重要意義。關于遺囑主要有兩個問題,其一是保證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愿;其二,就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怎么得到執行。怎么保證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這就涉及到遺囑的形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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