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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非法經營罪 [摘要] 非法經營罪作為一項1997年新實施刑法中的一個重要部分,一直受到社會的普遍關注。論文將詳細論述準確把握非法經營罪的犯罪構成、認定和處罰。[關鍵詞]非法經營罪 構成 認定 處罰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下面我們就非法經營罪產生的歷史原因及存在的一些問題做一些簡單的分析。 1997年的新刑法中規定了非法經營罪,這是在1979年的刑法中沒有的一個罪名。但是1997年的刑法中所規定的非法經營罪是1979年刑法中投機倒把罪分解形成的。投機倒把罪是1979年刑法中的口袋罪之一,1997年刑法為了貫徹罪刑法定原則,將此罪進行了分解,刑法第225條所規定的非法經營罪就是其分解的結果之一。不可否認,當年的投機倒把罪確實在當時國民經濟秩序混亂時期到很大的穩定作用。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投機倒把罪逐漸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也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與我們刑法立法精神有悖,所以產生了非法經營罪這個罪名。 一、非法經營罪的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限制買賣物品和經營許可證的市場管理制度。買賣型口頭合同,在社會生活中十分常見,主要表現在房屋買賣居多。顧名思義,賣型口頭合同是指當時人為某一實體或虛擬物產進行口頭約定買賣的合同。在很多時候出于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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