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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摘要】公示公信原則作為物權法制定、解釋、適用、研究的最基本原則 ,其效力貫穿物權法始終 ,在物權法中占據著重要地位。物權公示,即指物權變動的公示,同時從外部表征物的權利歸屬。公示的法律意義是雙重的、相對的、有局限性的,而所謂的“公信”原則是可疑的、被夸大了的。【關鍵詞】 公示原則 公信原則 善意取得 局限性 一、物權公示原則 (一)物權公示的本質 公示原則,系指物權變動之際,必須以一定的公示方法,表現其變動,始能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原則。[ 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6頁]物權公示主要是針對第三人設立的,第三人通過對物權狀況的關注,得以知道物權的權利人是誰、具體是什么樣的物權、物權有無受限制、標的物的本身有無瑕疵等等。隨著社會的發展,物權變動的形式日益多樣化 ,物權公示制度也無法對各種不同的變動的軌跡進行公示。它只能以不變應萬變,通過公示物權的靜態權屬狀況來保障交易安全和秩序。權利人通過公示其物權,向外界表明其對何物擁有什么份額、性質、內容的物權,使第三人不予干涉、侵奪,從而發揮明晰產權、定分止爭的功用。物權的得失變更的方法和效力都是物權法定的內容。物權之所以要公示,在于物權的絕對性。公示強調的不是變動本身的公示,而是變動后物權之公示,即買受人把業經物權變動而新取得的物權向社會公示。 (二)物權公示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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