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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公益訴訟的構建 【摘要】隨著我國社會主義事業建設的不斷進行,社會利益朝著多極化發展,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個人利益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挑戰,個人利益受到侵害有專門的實體法和程序法保護,而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后卻沒有良好的救濟機制。和諧社會的核心要件應該是利益協調和安定有序,尤其是社會公共利益與其他各種利益的協調與平衡。所以本文在我國建立和諧社會的背景下對公益訴訟的構建展開論述,力求通過完善司法,建立個人、公共、國家利益保護的良好機制。 【關鍵詞】 公益訴訟 依法行政 和諧社會 一、公益訴訟在我國的現狀 當前我國社會經濟正處于快速發展時期,社會主義建設事業蓬勃發展,但同時一些社會矛盾也隨之突顯出來,國有資產流失,環境污染日益嚴重,行政機關行政違法,社會弱勢群體缺乏有力的保護,妨害市場公平競爭等問題引起社會普遍關注,并逐漸成為了司法界的熱點。然而,我國在訴訟立法上的空白,制度上的盲區使公益訴訟的道路充滿坎坷。 在司法實踐中對有些帶有公益訴訟性質的案件,法院作出不受理或駁回起訴的裁定中常有這樣的表述:該案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或該案的原告并非本案的直接利害關系人或相對人。究其原因,主要與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存在的缺陷有關。具體表現為: (1)完全缺失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和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規定,這在成文法國家的立法例中實屬罕見。 (2)現行民訴法“支持起訴”原則的規定,使得那些熱心公益事業的人與組織無法提起公益訴訟。因為“支持起訴原則”的核心內容是“案外人”只能對那些因為主客觀原因不敢、不能或不愿起訴的當事人提供物質上、精神上或道義上的支持而不能越俎代庖,代替他們提起訴訟。 (3)兩部訴訟法中起訴條件都有“直接利害關系人”的規定,導致大部分公益受損案件無人能起訴,或雖有起訴,法院也無法受理,F行《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钡,法院的不受理或判決結果的不利是無法掩蓋公益訴訟代表的民意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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