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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中的過錯損害賠償制度—— 離婚過錯損害賠償?shù)姆蛇m用[摘要]:改革開放的號角吹綠了中國大地,中國的國民經(jīng)濟飛速增長,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從量到質的變化,人們在物質生活豐富的同時,也滋生了精神生活的變異,社會上一些人“包二奶”、“養(yǎng)情人”的現(xiàn)象層出不窮,屢見不鮮,破壞了家庭生活的平靜、穩(wěn)定,導致家庭生活的支離破碎,因此而擠上離婚不歸路的路越來越多,嚴重損害了家庭成員的切身利益,給社會帶來了許多不安定的因素。2001年4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上通過的《婚姻法》修正案,對1980年《婚姻法》作了較大程度的修改,其中一個最明顯、最重要的修改,就是增加了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即侵害配偶權的損害制度。本文就侵害配偶權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責任的演變過程,建立侵害配偶權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的意義及責任構成,及具體的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行為等問題進行了論述和探討,以抒淺見。[關鍵詞]:精神損害 賠償責任 責任構成 侵權行為
一、侵害配偶權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責任的演變過程 世界各國立法對于破壞婚姻關系行為追究民事責任主要經(jīng)歷了三個不同的演變過程: 第一個過程,是指把破壞婚姻關系的行為認定為損害人權的行為[楊立新著:《人身權法論》,中國檢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246-247頁]。在古代法上,離婚是丈夫的特權,丈夫可以休妻,而妻子只有服從的義務,是無離婚的權利可言的,妻子在古代只是一種附屬品,是無權社會的犧牲品,同時丈夫可以對妻子和通奸者處以刑罰,在近代則追究妻子為通奸行為的民事責任,這是一種完全不平等的制度,是一種歧視婦女、夫權至尊的真實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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