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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名譽權及相關概念辨析
[摘要]:自從《民法通則》實施以來,過去很多訴訟到人民法院的損害名譽權案件日益增多,并有繼續上升的趨勢。這類案件,尤其是涉及新聞出版單位的案件、情況比較復雜,影響面也大,因而為社會各界所關注。由于《民法通則》對名譽權的規定還比較原則,以前就名譽權在法律上很少有研究,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尚缺乏經驗,許多問題需要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認真加以探討。為此,筆者試從民法學的一般原理出發,就名譽權的內涵及其法律保護中的一些問題談些粗淺的認識。[關鍵詞]:名譽權 隱私權 輿論監督
一、名譽權的概念 名譽是指社會對特定公民的品行、思想、道德、生活、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會評價以及這種社會評價給公民帶來的精神享受。“名譽的核心是社會評價。”這是理論界普遍接受的看法,但是關于什么是名譽權,目前我國的法律沒有明確定義,有關名譽權的訴訟也只能參照一些法學專家的意見。王利明認為:“名譽權是指公民和法人依法對其名譽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王利明、楊立新、姚輝編著:《人格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3頁]王小能認為:“名譽權是指民事主體就自身屬性和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及自我評價享有的保有和維護的人格權。”[魏振瀛主編:《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52頁]孫旭培認為:“名譽權是指公民和法人對于根據自己的觀點、行為、工作表現所形成的有關其素質、才干、品德的社會評價等方面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孫旭培主編:《新聞侵權與訴訟》,人民日報出版社,1994年版,第20頁]顧理平認為:“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名譽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雖然諸多學者對名譽權的表達各有不同,但結合他們定義的共同點,可以認為,名譽權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自己所獲得的社會評價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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