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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法平等原則關鍵詞:平等觀念,公理性原則,強式平等,弱式平等,主體地位,權利義務內容摘要:民法平等原則是民法的重要原則之一,從平等原則在近現代民法中的不斷發展與沿革、民法平等原則的具體內涵、民法平等原則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等幾個方面一一闡述。
民法平等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其基本含義是:參加民事活動的當事人,無論是自然人或法人,無論其所有制性質,無論其經濟實力強弱,其在法律上的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同時法律也對雙方提供平等的法律保護。我國《民法通則》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則是由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決定的。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基本是商品經濟關系。民法調整的其他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也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這些社會關系的性質決定了民法的根本原則是平等原則。本文試從平等原則在近現代民法中的不斷發展與沿革、民法平等原則的具體內涵、民法平等原則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三個方面來闡述。 一、 發展與沿革 平等觀念是民法得以產生和發展的思想前提。平等原則在民事立法先進的不少國家,如法國、德國等國未有明文規定,學者成之為無須明文規定的公理性原則。我國民法明文規定這一原則,強調在民事活動中一切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意在以我國特殊的歷史條件為背景,突出強調名法應反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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