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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非法行醫罪的犯罪構成[摘要]: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這是97年修訂刑法增設的新罪名。近年來,非法行醫的案例不斷出現,特別是河南的胡萬林[邢暉編輯:載于《法制日報》,2001年第2期],江西的章俊理案[車東哲編輯:載于《法制日報》,2000年第7期],在全國產生較大影響。與此同時,由于此罪立法略顯粗疏,加之現實生活中非法行醫犯罪現象錯綜復雜,因而關于非法行醫罪的適用仍然遇到較大的困難。筆者試著就本罪在適用中的幾個問題進行初步探討,以期有利于司法實踐。[關鍵詞]:非法行醫 主體 客體 情節 一、關于非法行醫罪的主體 刑法第336條第1款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行醫罪。顯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關鍵是怎樣理解和認定“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 國家將一些嚴重危害社會的行政違法行為規定為犯罪,用刑罰的手段來保障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實施,這些犯罪行為可稱為行政犯罪[向朝陽、廖瑜:《試析非法行醫罪》,《四川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0年第2期]。因此,對于法條中“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的認定應以衛生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為依據。(一)“醫生執業資格”這一概念,在97年刑法頒布之前的衛生行政法律法規中并無規定,而是在97年刑法的非法行醫法條中第一次被提出[張明楷編著:《刑法學(教學參考書)》,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5—81頁。]。在此之前,只出現“醫師資格”與“執業資格”。1998年5月1日頒布的《執業醫師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惫P者認為醫生執業資格就是“醫師資格”和“執業資格”的統一,二者缺一不可,只取得醫師資格而未經注冊取得執業證書的人不具備醫生執業資格。取得執業資格是條件,因為行醫并不是只要有醫學知識與技能就好,還必須有必要的醫療設備與條件,否則也會危害公共安全。衛生部于99年7月10日頒布《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規定未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活動,還規定申請醫師執業注冊應提交《醫師資格證書》和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擬聘用證明。因此,取得“醫師資格證書”與“醫師執業證書”,是從事合法行醫的前提與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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