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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事訴訟證明標準
[摘要] 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既是指承擔控訴責任的檢察官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需要達到的法律所要求的程度,也是指法官根據既有的法律規范和證據對案件事實作出準確判斷時所需的標準。客觀真實只能作為一個理想證明標準,而不能作為具有規范意義的和可操作性的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根據辯證唯物主義原理和我國刑事訴訟證明實際,我國刑事訴訟證明標準可以設定為兩種:“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一般標準和“證據確實、充分”的特殊標準。 [關鍵詞] 刑事訴訟;證明標準;客觀真實 刑事司法實體公正的基本要求就是在結果上正確處理案件。其中,前提和基礎是怎樣運用證據準確認定案件,而要做到這一點,證明標準的確定和把握就顯得非常的關鍵了。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是什么?它是指法律規定的運用證據對刑事案件事實等待證事項的證明所要達到的尺度,亦即承擔證明責任的訴訟主體,提出證據證明其所主張的事項,應當要達到何種程度方能確認其真偽,從而卸除其證明責任的具體規格,也就是法官認定案件事實的最低的證明要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從立法上對刑訴證明標準給予了規范化說明。但與此同時,學術界對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認識也存在著不同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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