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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民間作品保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摘 要] 我國是個多民族國家,同時又是個文明古國。在五千年悠久的歷史長河中,創造出深厚的文化沉淀和豐富的民間作品遺產,遺產有兩種,一是物質性、二為非物質性的,作品有古代的也有現代的,隨著現代交通工具的發展(飛機、互聯網),世界變的越來越小,距離不再是人與人的交流障礙,相應人們的利益卻也將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如何保障人們的利益不被侵害,民間作品的產權不被侵奪,這就要借助于我們法律的保護了。[關鍵詞] 民間藝術藝術作品 保護意義 可行計劃
中國民族作品是科學技術與文學藝術的智慧結晶,它推動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又是引導我們不斷追求和探索的希望之光。民間藝術作品乃是我們一切財富的源泉。對我國民間作品提出法律的保護,我認為是很有必要性的,通過立法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提供著作權法保護,對繼承和保留各民族文學藝術遺產,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傳統,意義重大,形勢緊迫。
一、作品及其分類 關于什么是作品,各國各地表述的方法可能有區別。例如,在我國《漢語大詞典》稱作品為“文學藝術創作的成品”,再如1991年和200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表述方法是:“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而最早的關于作品概念詮釋的則是《伯爾尼公約》,它在第2條第1款則表述為:“‘文學和藝術作品’一詞包括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內的一切作品,否認其表現形式或方式如何”該條第2款各成員國可以通過國內立法,要求所有作品或任何特定種類的作品必須以某種物質形式固定下來才予以保護。而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是多種多樣的,但不是所有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都有可以成為著作權法的對象,各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刀不盡相同,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應當具備如下 幾方面的條件:首先,作品應當是思想情感的表現。其次,作品應當具有獨創性或原創性,最后,作品的表現形式應當條款合法律的規定。 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有以下幾大類:我國的《著作權法》把作品分為: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筑作品;攝影作品;電影等視聽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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