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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正當防衛(wèi)中不法侵害的特征
[摘要]《刑法》第20條對正當防衛(wèi)作了明確規(guī)定,但正當防衛(wèi)的前提——不法侵害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說明,本文從不法侵害的含義及特征入手,以求對可以實施正當防衛(wèi)的不法侵害作一個較好的界定,并從主體上把不法侵害的主體分作個人主體與單位主體,并對二類主體的不法侵害的特征作出描述,明確指出了對二類主體的防衛(wèi)行為應當加以區(qū)別對待。
我國《刑法》第20條第1款規(guī)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這里的“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含義,由于立法過于簡略,沒有作出明確的界定,造成了在正當防衛(wèi)理論上的爭論和實踐中的困惑,本文對“不法侵害”作些探討。 對不法侵害的含義,對不法侵害的含義,在新舊刑法中都沒有作出明確的界定:1979年刑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當防衛(wèi)行為,不負刑事責任。而1997年新刑法在此基礎上有了進一步的規(guī)范,該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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