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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幼兒園在幼兒園事故中的民事法律責任 [摘要]幼兒園事故是指入園兒童在幼兒園期間和幼兒離園集體活動而處于幼兒園管理范圍內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即幼兒人身傷害事故。近些年來,此類事故的時有發生成為教育界、法學界乃至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之一。其中,如何認定幼兒園的法律責任,幼兒園承擔法律責任的類型和方式等問題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而由于幼兒園事故本身的特征,民事法律責任成為因此發生的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 [關鍵詞]幼兒園事故 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責 公平責任原責
民事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民事違法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從世界各國的民事立法來看,大多數把過錯責任原則規定為民事法律責任的一般原則,但同時也出現了“過錯推定責任原責”、“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責”等適用特殊侵權行為民事法律責任的原則。幼兒園事故主要是由于幼兒園因故意或過失的侵權行為導致幼兒人身受到傷害,因此,處理時應主要遵循過錯責任原責,而兼顧其他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責過錯責任又稱自己責任,每個人僅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承擔責任以行為人有過錯為條件,我國關于過錯責任的規定體現在《民法通責》第106條第二款的規定中:“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一規定確立了過錯責任原則的法律地位。另外,1989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化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06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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