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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民法與商法都屬于私法,兩者之間的密切聯系共同調整商品經濟關系。一直以來經商法適用的原則也陸續被民法所適用。我的這篇論文主要是闡述了我國民法和商法的立法現狀以及兩者之間存在的密切關系。論文的最后就是對民商法分離的歷史的功績進行的簡單的描述。 [關鍵詞] 民法 商法 民商合一 立法分析 民法與商法的關系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是一個富有爭議的問題,它不但影響到我國民商法科的發展前景,而且也決定了我國民法典制定的理念和思路。近些年來,對于我國的商法,國內的法學界人士始終未停止對其深刻的探討。更多是對商法的調整范圍、體系、立法和法律地位等問題。其中一種觀點認為民法與商法應該設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另一種觀點則更傾向于商法作為民法的特別法,與民法歸屬同一部門。在我國現狀看來,對于商法的法律地位的研究極為有益于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學及立法體系的研究。 一、我國民商事立法現狀 目前大部分法律界人士認為,我國屬于民商合一的制度。因為從我國的立法發展史上看,立法者們并沒有劃分商事和民事之別,司法制度是通過頒布相關的保護民事權利和秩序而統一的。民商法統一構成我國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通常看來,民法是用于規范社會生活、維護經濟秩序的基本法,而商法就是對民法在商事行為中的補充部分。民商合一制,即民法與商法合二為一,傳統民法典的統一訂立,讓其包括了商法的內容,事實上轉為了民法取代商法的形式。而這種體制的特點:1、民法與商法的規范共同以民法為母法,這種制度中,民法應用的范圍就廣闊了許多。2、其產生于發展均晚于上面所說的民商分立制,在一定程度上更有利于其發展趨勢的掌握。3、調整對象得到了統一。民商分離與民商合一的重要區別在于,民商分立制國家其調整的商品經濟關系,都被民法加以限制規定,而民商合一制的國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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