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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侵占罪的犯罪對象 [內容摘要]:根據新刑法典規定和理論界的通說,是指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但是遺忘物與遺失物是否有區別、侵占罪的對象是否包括無形的財產、不動產、非法物,目前學術界、司法界對于這些問題有很大爭議,明確這些問題,對于罪與非罪有重要意義,本文對關于侵占罪犯罪對象的上述問題進行分析,以期待能夠有助于侵占罪的完善。 [關鍵詞]:侵占罪 犯罪對象 遺忘物 遺失物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交出的行為”。所謂犯罪對象,是指犯罪行為直接指向的具體目標,它的基本要素通常認為有兩種:具體物和人。根據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二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條第二款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侵占罪的犯罪對象所指向的是物,即代為保管物、埋藏物和遺忘物。對于這些物的分類目前學術界、司法界存在許多爭論,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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