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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法意思自治原則———在遺囑繼承的表現 [摘要] 我國民法通則的意思自治原則稱為自愿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根據自己的意愿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原則。意思自治原則不但在傳統的合同法和民事活動中表現,在其他法律部門中也都表現。在繼承法中的遺囑繼承明顯突出。側面表現了意思自治原則。[關鍵詞] 意思自治原則 繼承法的限制 遺囑的自由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的意思自治原則稱為自愿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根據自己的意愿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原則。 根據法理知識及民法特點,意思自治原則的內容為: 1、對于對方和多方民事行為,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自愿協商。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相對人,自由設定合同內容,自由選擇合同的方式,任意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另一方。 2、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意愿設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別人不能非法干預。當事人可以合法地按照自己的意思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務,收益、處分、占有、使用自己的財產,締結婚姻或終止婚姻,立遺囑、接受財產繼承,創造智力成果,自愿參加各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甚至自愿拋棄自己的民事權利。例如拋棄所有權、債權,遺囑人可以撤消、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3、違反自愿原則的民事行為,不受法律保護。當然,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并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有限制的自由,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志從事某種活動,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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