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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立良好、和諧一致的環境法律體系是我國環境法制建設的重要基礎。資源浪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嚴峻形勢,呼吁我們加強環保法制,加大環保力度。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在立法定位、政策定位、職責定位等方面存在明顯缺陷,并且缺乏環境權制度和公益訴訟制度。應該全面修訂《環境保護法》,通過完善環境立法,確立環境優先的基本原則,有效治理環境問題。[關鍵詞]環境保護法 缺陷 完善 憲法規定:“環境保護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我國歷來十分重視環境保護,形成了以“強化環境管理”為中心的一整套環境保護政策和法規。但我國是發展中家,面臨著發展經濟和保護環境的雙重任務,隨著我國現代科技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環境問題也日益凸顯出來,現有的政策和法規中的某些條款已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滿足不了社會進步和發展的需要。所以,完善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規是必要的。因為保護環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是實現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前提和關鍵。 一、我國環境問題的產生原因 隨著可持續發展理念成為人類社會的發展目標,環境保護指導思想也隨之變化,"當今的環境保護已經不單單是防止污染的狹隘范圍,隨著國際形勢的發展,我們應該從更加寬泛的視角來理解環境的含義,即環境、資源與生態融合的整體環境觀。隨著經濟和文化的發展,不斷產生出一些新的關于環境的問題,而這些問題正體現了現有的環境保護法存在的缺陷和遺漏的空白,這些缺陷和空白阻礙了社會的發展和進步,而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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