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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談上訴不加刑原則[摘要]上訴不加刑原則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判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訴的案件時,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判重于原判所判刑罰的審判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之所以設立這一原則,旨在有效的保障被告人的上訴權,保證兩審終審制的貫徹執行,打消被告人害怕因上訴被認為是不服判決或態度不好而導致加重刑罰,繼而不敢上訴的念頭,體現了我國法律的公平、公正性。因而二審判決是否違反上訴不加刑原則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看二審所判刑罰是否重于一審所判刑罰。[關鍵詞]上訴不加刑原則 被告人 上訴權 上訴不加刑原則是第二審程序的重要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及《最高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7條均有關于上訴不加刑原則的規定。但是,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釋對該項原則規定得比較簡單、籠統,致使在現實司法活動和實踐中對這一原則往往把握得不是很準確,在這里我就對這一重要的原則談談自己的理解和看法。 一、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含義及意義 1、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含義。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之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這就是上訴不加刑原則的法律條文依據。上訴不加刑原則是在資產階級革命以后才提出來的。它否定了封建中封建主對上訴被告人施以酷刑、任意加重刑罰的不公平做法。這一原則首先被大陸法系的國家所采用,最早公布在刑事訴訟法上的是1877年德國刑事訴訟法,該法第398條規定:被告一方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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